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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不衰?他買2顆電池被砸傷腳 反而獲賠20萬元

徐男買電池卻被電池砸傷,高雄高分院判電池行等賠償20萬元。 (記者鮑建信攝)

徐男買電池卻被電池砸傷,高雄高分院判電池行等賠償20萬元。 (記者鮑建信攝)

2019/10/08 07:14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徐姓男子開車到電池行,購買2顆大型電池,結果莊姓員工搬運第2顆電池時,卻未發現紙箱底部破裂,正巧掉落砸傷徐右腳,高雄高分院認為莊明顯有過失,判決電池行江姓負責人和莊連帶賠償20萬元定讞。

徐男指出,2016年12月20日上午,駕駛自小客前往高雄市仁武區1家電池行,把車停在門口,購買2顆大型電池,由莊姓員工搬運第2顆電池至後車廂時,因疏於注意紙箱底部破裂,致使電池掉落砸傷他右腳骨折,請求莊和電池行江姓女負責人連帶賠償醫藥、看護等費用及25萬元精神慰撫金總共40萬元。

莊等被告則指出,徐原走在他左後側,電池掉落時徐突然將右腳伸至他前方,受傷是徐自己疏忽所致,他無從防範,否認過失,電池行也不用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說,縱認莊有過失,徐請求看護、交通等款項,實在沒有必要。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開庭調查後,認為莊搬運過程,未注意紙箱破裂,的確有過失,但審酌徐提出求償款項,認為賠償20萬元比較合理,僅比原審少7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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