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漆案》法院裁定2被告交保 北檢抗告被駁:尊重裁定
2019/10/02 18:3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檢警偵辦香港藝人何韻詩被潑漆案,原聲押禁見中華統一促進黨自忠黨部主委胡志偉、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理事梁太富2人,但法官卻裁定20萬及10萬元交保,台北地檢署提抗告後,高院今天下午以難認定被告涉組織犯罪嫌疑重大為由,駁回北檢抗告確定,不得再抗告;對此,北檢今表示,尊重高院裁定。
關於北檢諭令被告強制處分的案由,除了被告當眾對何韻詩潑漆所涉公然侮辱,以及潑漆造成何的衣物毀損,此2罪何韻詩已報案提告外;檢方認為,何當時正在公開受訪,被告涉嫌以潑漆等強暴或脅迫等手段中斷何的發言,還涉嫌強制罪。
因何韻詩所參與的台港大遊行活動,是經合法申請核准的集會,被告潑漆干擾等行為,涉違反集遊法第5條,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合法集會,違反該條法律可依同法第31條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另外,檢警查獲涉案被告曾在案發前有組織地密謀及分工,因此認為已到案的11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台北地院則認為,在組織犯罪部分,胡嫌等人辯稱犯案前雖有開會,但只是臨時召集討論,該會議是在犯罪前2小時所開,均討論潑漆等細節,尚無法證明是持續性的結構性組織,因此將涉潑漆而被當場逮捕的胡、梁2人,裁定交保候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