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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美創辦人何明憲侵占7000萬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勤美公司創辦人何明憲,被控侵占勤美的從屬公司款項7000多萬元,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去年將何明憲依2件違反證交法之侵占罪,合併判刑4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判決,發回更審。(資料照)

勤美公司創辦人何明憲,被控侵占勤美的從屬公司款項7000多萬元,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去年將何明憲依2件違反證交法之侵占罪,合併判刑4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判決,發回更審。(資料照)

2019/09/19 18:3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勤美公司創辦人何明憲,被控在大廣三、金典不良債權交易案,侵占勤美的從屬公司的款項7000多萬元,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去年將何明憲依2件違反證交法之侵占罪,合併判刑4年6月,沒收7009萬元不法所得,律師凃錦樹也依同罪判刑3年8月;但最高法院今認為,犯罪事實與罪名適用皆仍有待釐清,再次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

判決指出,何明憲犯案時是上市公司勤美的董事長兼總經理,以及附屬的日華投資公司實際負責人與董事,凃錦樹為勁林爭青資產管理公司實際負責人,2人以平分勞務報酬的方式,在大廣三不良債權交易時,侵占日華公司資產3509萬元,又在金典不良債權交易案,侵占日華資金3500萬元。

更一審認為,何、凃2人觸犯證交法侵占罪,各判刑4年半、3年8月。檢方認為量刑過輕,且應也構成證交法的非常規交易罪,原審有所缺漏,而何、凃都否認犯罪,檢、辯皆上訴。

最高法院今評議認為,侵占、非常規交易罪的犯罪事實與罪名並不完全一致,更一審未踐行告知程序,妨礙被告防禦權;且依金流走向,何以認定2人是否違背職務,有沒有構成背信、而非侵占的可能,更審也未論述;勁林公司匯款給何明憲,是否為刻意高估服務代價或交易對價的利益輸送?仍有疑竇,更審未詳加調查釐清,也未剖析、說明理由,就直接認定符合營業常規,做出有利何明憲2人的認定,未盡調查職責,因此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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