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逃漏稅2.1億判刑2年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被控逃漏稅2.1億餘元,彰化地院一審依逃漏稅罪與違反商業會計法罪等共44罪,合併判刑3年、可易科罰金328萬元,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漏稅金額龐大,不宜輕縱,去年12月針對違反商業會計法的7罪,改判不可易科罰金的2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且有矛盾,將全案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檢方起訴認定魏應充逃漏稅2億餘元,一審輕判是因為認定漏稅金額只有6000多萬元,二審則是認為魏應充隱匿營業收入7億餘元、逃漏稅逾2億多元。
其中7次違反商會法的犯行,一審各量刑2月至6月可易科罰金,二審認為漏稅金額逾2億元,不宜輕縱,因此改依刑度較重的共同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罪,各判刑7月至10月,合併應執行2年徒刑,由於每案刑期皆超過6月,因此不得易科罰金。
此案源於彰化地檢署調查頂新偽劣油案件時,發現頂新從2006年初至2012年底,涉浮報進貨成本,低報賣油利潤,並有部分銷貨收入漏開發票,將未開發票的收入,存入魏應充的私人帳戶,7年期間漏報營業收入7億3290萬餘元,漏報稅捐共2億1937萬餘元,檢方起訴魏應充與頂新會計人員陳錫勳。
最高法院今評議認定,魏應充答辯稱,頂新申報的銷售收入100億餘元,而銷貨日計表的總銷售淨收入是105億1280萬餘元,則漏報銷售額為5億多元,與二審認定的總和7億3290萬餘元,有相差2億多元的落差;最高院核對相關證據後,認為魏的答辯並非皆不可採,二審未釐清疑點,應傳相關專家證人詳加調查,並具體說明採納或駁回的理由,二審判決理由不備。
最高院又指,二審對於魏、陳2人違反商會法部分,一方面在事實欄認定2人基於違反商會法71條第5款的主觀犯意要件,但在客觀要件上,又說2人是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的71條第4款要件,另一方面又在理由欄認為是觸犯第4款,未論及是否觸犯第5 款,判決的事實與理由矛盾,有待再釐清,因此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