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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罰?托嬰中心虐嬰 議員怒:「註記」竟已撤銷

發生於今年初的淯薪托嬰中心虐嬰案,震驚社會。(記者翁聿煌攝)

發生於今年初的淯薪托嬰中心虐嬰案,震驚社會。(記者翁聿煌攝)

2019/09/10 19:00

〔記者翁聿煌/新北報導〕新北市永和區淯薪托嬰中心今年一月發生虐嬰案,中心的托育員持木杓抽打幼兒腳底板,負責人還嗆聲「不然你要怎樣」,新北市社會局當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開罰負責人及3名托育員及負責人各14萬元及停辦一年,當初揭發虐童案的議員張維倩說,此案有家長提出傷害告訴,官司正審理中,被告提訴願指依法「一事不二罰」,原行政處分已遭撤銷,恐怕連建立受裁罰者資料提供相關機構查詢、俗稱「註記」都不用,顯示今年4月剛修正的兒少權法仍有不足。

新北市社會局長張錦麗認為,本案確實應在刑事偵查和行政裁罰訴願案無縫接軌,換言之,在檢察官未偵查終結前,訴願委員會實不宜貿然撤銷原處分,確保違法者不能再繼續於托育現場服務,保障兒童權益,她建議中央修法,除將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情形裁罰註記外,對於經檢方偵辦違反傷傷害罪或妨害兒童健全發展罪等,情節嚴重、影響兒童權益重大者,亦得公告註記。

張維倩說,淯薪托嬰中心今年二月發生虐嬰案,但最近衛福部撤銷原處分,認為新北檢方已對本案偵查,按「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和違反「行政法」規定時,應適用「刑事優先原則」,而原處分違反「一事不二罰」,故撤銷原罰14萬元,裁罰公告也須撤下。

張維倩說,如果本案最後不起訴、緩起訴或是無刑責確定的話,就會回到行政法處罰,社會局可按原處分裁罰14萬元;倘若有起訴且有刑責的話,這14萬元可是不能罰的,被告等人所犯「刑法」傷害罪、妨害兒童身心健全罪,可能因證據不足,雷聲大雨點小,再加上沒有前科,法官頂多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她指出,兒少權法於今年4月修法增訂第49條第2項,可將受裁罰者建立資料提供相關機構查詢,俗稱「註記」,但本案發生在修法前,基於「法律不溯既往」、也無法源對當事人註記,不僅家長沒有機會在政府公開資料中查閱到過去紀錄,甚至其他托嬰業者在使用查詢系統時,也看不到任何註記,讓當事人有機會繼續在托嬰中心任職,張維倩擔心藉由「一事不二罰」的保護傘,無疑是對被害幼童及家長們的二次傷害,希望政府能儘速修法,及填補兒少權法漏洞,與家長共同保護兒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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