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官運2級毒品卻起訴3級毒品罪 法界揭露可能內幕...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2線2星前警官李哲銘等毒販,涉嫌運送1457.36公斤的2、3級毒品,昨被台東地檢署依運輸3級毒品罪起訴,而沒被依刑度較重的運輸2級毒品罪論刑;法界分析,毒品販運過程具有高度分工特性,檢方應是查無犯嫌有運送2級毒品的主觀犯意,才會從輕發落,在刑法理論上雖無問題,但在犯罪事實的認定上仍有討論空間。
曾任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表示,毒販為了躲避查緝,在販運走私毒品的過程中,通常會特別謹慎小心,從發貨、包裝、運送到收貨,每個環節都會有專人分工,且毒品通常會被包裝及藏放在極為私密的地方,協助運送的犯嫌的確有可能不知道實際載運的東西為何。
翁偉倫分析,本案雖查獲2、3級毒品,但檢方只依運輸3級毒品罪起訴,可見已到案犯嫌應只是協助運送,而非幕後發貨或收貨端的主嫌,事前應不清楚物件中有無夾帶2級毒品,至於尚未到案的發貨及收貨端等犯嫌,則難逃販運2級毒品罪的追訴。
關於昨被起訴的被告主觀上有無運送2級毒品的犯意?翁偉倫認為,犯罪事實的認定有討論空間,但檢方既已依運輸3級毒品罪起訴,應有掌握被告的通聯及訊息對話紀錄等關鍵事證。
曾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表示,就刑法理論有關主觀犯意的法理基礎,以及「罪疑唯輕」原則而論,當被告出現「所犯輕於所知」情況,犯罪事實認定從其所犯,若是「所犯大於所知」,則應從其所知。簡言之,為保障人權並確保判決的正確性,在犯罪事實有疑問的前提下,須就已確認的事實對被告作相對有利的認定。
林俊峰表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運輸、販賣第2級毒品者,可判無期徒刑及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運輸、販賣第3級毒品者,則可處7年以上徒刑及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