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拍到女人坐老公車內 告不成求償也失敗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元配好不容易拍到「小三」在老公車上的照片,還發現他們到墾丁共宿一室,可是告到法院卻不成立,要求精神賠償100萬,法官也判決駁回。
羅姓元配指出,2016年底老公多次請求離婚,還搬離住處,她覺得一定是外面有狐狸精,同年11月18日到老公經營的便利商店找他,竟在便利商店旁老公車內副駕駛座看到一女子「芬芳」(化名),下意識認為就是老公的小三,拿起手機拍照,「芬芳」下車要搶她手機,老公也趕到場,她不願交手機,僵持不下,她就進入該便利商店辦公室,老公也跟進來且開口要她刪照片,這位「芬芳」小姐也衝入辦公室,此舉顯然侵害她的居住安寧。
離開超商後,被告兩人謀議再次搶她手機,在停車處又過來搶她手機,她為了閃躲保護手機,遭被告抓傷,衣物被拉扯破損,被告明顯妨害自由,請求精神上10萬元賠償。
而數日後,她發現老公與「芬芳」一起前往屏東墾丁地區之靜觀行館住宿,她報警並提告妨害家庭,不過「芬芳」不願採驗檢體,無法為DNA鑑定,中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她認為2人共宿是發生搶奪手機後10天,「芬芳」當然知道他們是配偶關係,竟仍共同住宿在一個房間而眠,請求精神賠償90萬元。共計請求給付100萬元。
被告辯稱只是希望刪照片,都沒有想要搶奪手機之意,也沒有拉扯或傷害行為。另當天因心情不好到墾丁散心,回程太晚怕夜晚開車不安全,又遇到該飯店沒有空房,才想說同睡一間,但兩者僅是普通朋友,不可能發生任何不檢點的事情,檢察官不起訴書也證明二人沒有做超出一般朋友的行為。
法官審理有證人證明,在停車處並沒有拉扯羅女之事,羅女也未提出被拉扯證據,空口無憑。另兩人承認同宿一室,但當天抓姦沒有任何發現也無保險套之物,無積極證據,該案已不起訴確定,原告請求賠償無理,應該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