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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寮六輕氣爆案檢認定人為疏失 起訴廠長等7人

麥寮六輕廠區今年4月7日發生重大氣爆事故的台灣化學纖維公司芳香烴三廠。(記者廖淑玲翻攝)

麥寮六輕廠區今年4月7日發生重大氣爆事故的台灣化學纖維公司芳香烴三廠。(記者廖淑玲翻攝)

2019/08/23 14:57

〔記者廖淑玲/雲林報導〕麥寮六輕廠區今年4月7日發生氣爆事故,爆炸聲後園區中竄出濃密黑煙伴有火光十分嚇人,引發震撼,台化芳香烴三廠郭姓廠長等7人涉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事證明確今起訴。

雲林麥寮六輕台灣化學纖維公司芳香烴三廠氣爆案發生後,造成地方極度恐慌,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吳文城指揮警政署保安警察第7總隊第3大隊第2中隊與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偵辦。

檢方發現4月7日上午9時30分許,現場巡檢人員發現管線破裂後,曾通報廠長,但卻僅得到要求加強巡視方式監看破裂情形指示,無人依其本職專業,執行停止管線運作及灑水等預防措施,致管線洩漏處到了當天下午1時55分許,造成強勁氣流(洩漏孔洞面積及製程洩漏壓力反作用力為4.563公噸),使該區3E254-B散熱風扇與其外殼摩擦產生火花,引爆洩漏在外液化石油氣(LPG)起火燃燒、爆炸,燒燬管線及機器設備,引發此次重大的公共危險事故。

檢方調查發現包括郭姓廠長、製程課長、檢核值班主管、保養人員、值班盤控人員、領班人員、現場巡檢人員等人,長期疏於檢查、保養及維修管線,致芳香烴三廠200區管線逐漸減薄無法承受管內壓力而破裂洩漏並造成爆炸。

加上廠內無明文標準作業流程,且未告知管理人員若情況急迫無法立即架設鷹架接近破裂處沖吹稀釋濃度及維修情形下,應立即關閉該管線運作並進行灑水降溫,以避免爆炸,經檢察官親至現場履勘2次,陸續傳喚郭姓廠長等7人及相關證人,分析火災調查報告後,認定上述7人明顯過失涉犯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嫌事證明確而起訴。

雲林地檢署發言人主任檢察官黃怡華表示,該氣爆案雖未造成人員死傷,震波威力大,且影響範圍廣闊,造成公共危險程度極大,被告郭姓廠長等7人雖非故意但明顯有過失造成嚴重災害,仍應予非難,全數起訴以為儆戒。

六輕氣爆案現場,案發時消防單位搶救滅火。(記者廖淑玲翻攝)

六輕氣爆案現場,案發時消防單位搶救滅火。(記者廖淑玲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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