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訂「俞力華條款」 3年以上重罪禁止簡易判決
2019/08/23 00:0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實務上,若法官認為案件屬於簡易判決處刑,多不會傳訊被告讓他說話,影響當事人為己辯駁的機會,司法院為了保障人權,特別修訂「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1條之1,讓被告有說話的機會,同時新增「俞力華條款」,禁止3年以上的重罪採簡易判決處刑。修正案已於22日經司法院第179次院會通過,將於近日送行政院會銜,若無問題,即可於立法院下個會期提請審議。
桃園地院前法官俞力華(日前遭職務法庭免職)之前承審一件毒品數量高達316.85公斤的運毒案,兩名被告涉嫌運毒,為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但俞力華不顧檢察官反對,逕自替被告二次減刑,把本應透過通常程序審理的合議案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的獨任案件,引發軒然大波。
為了杜絕類似狀況再度發生,司法院本次修法新增「俞力華條款」,排除重罪案件(最輕本刑3年以上)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規定,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且被告自白犯罪的案件,法院訊問後,經告知被告簡易程序之旨,在檢察官及被告「均無異議」時,才能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避免檢察官的意見再被忽視。
司法院指出,修正案規定,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且被告未於偵查中自白或有必要時,法院應於處刑前告知被告簡易程序之旨,原則上並「應為訊問」;除顯無必要之情形外,法院於處刑前應給予被害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兼顧被害人之權益。
司法院強調,被告於法院處刑前,如對適用簡易程序表示異議,修正案規定,法院即不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才能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被告訴訟權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