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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15歲小女友離家、中輟學業 他被判1年2月

士林地院念在何男未施以強迫手段,且少女母親願意給予機會,依略誘罪判刑1年2月,可上訴。(示意圖)

士林地院念在何男未施以強迫手段,且少女母親願意給予機會,依略誘罪判刑1年2月,可上訴。(示意圖)

2019/08/19 11:12

士林地院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71350

圖說建議改:何男被控和誘15歲女友離家;法院考量何並未施以強手段,且少女母親願意給予機會,依法判刑1年2月。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何姓男子被控和誘15歲女友離家,先同居在男方住處後,再轉租他處;少女母親遍尋不著後,報警才找到女兒。士林地院認為,何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仍帶少女離家,無視此舉可能對少女心理造成影響,還使少女中輟學業,但念在並未施以強迫手段,且少女母親願意給予機會,依略誘罪判刑1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何男去年4月間某日,取得少女同意後,將人帶回士林住處同居,後轉往他處租屋。而少女母親遍尋不著女兒後,通報女兒失蹤,員警同年6月27日在北市中正區一處路口尋獲少女。

何男到案後雖承認知情女友年僅15歲,少女也說未被脅迫、是自願跟何男離家。不過依國內刑法相關規定:「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何男仍被依略誘罪論處。

法官認為,何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涉世未深,應由家人妥善照顧,竟為一己之私,和誘少女離家,不僅無視此舉可能對少女心理造成打擊與焦慮,也破壞少女家庭生活,並因此中輟學業;而何男雖承認犯行,卻未能與少女家人達成和解,但考量並未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和誘少女離家,加上少女母親願意給予機會,依略誘罪判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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