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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國女大生台灣夜店偷錢被抓 這理由讓她逃過官司

台北地檢署考量林女仍是學生,此次在台經歷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同意給她自新機會,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記者錢利忠攝)

台北地檢署考量林女仍是學生,此次在台經歷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同意給她自新機會,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記者錢利忠攝)

2019/08/15 16:22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來自新加坡的林姓女大生趁暑假來台旅遊,卻涉嫌在夜店行竊,偷走其他客人包包內的現金9千元,她原否認犯行,一度被檢方諭令限制出境,後來她怕官司影響到課業,改口認罪並償還被害人款項;台北地檢署考量她仍是學生,此次在台經歷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同意給她自新機會,依職權予以不起訴。

上月20日晚上,與友人來台自由行的20多歲的林女,前往北市中山區的夜店體驗台灣夜生活,卻趁鄰座男客暫時離開座位時,偷走男客人包包內的現金9千元。

被害男子回座位後,察覺包包內的現金不翼而飛,立即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這才發現坐他旁邊的林女涉竊,氣得報警提告。林女起初否認犯行,卻不知她行竊的過程早已被店內監視器錄下。

林女到案後一度被檢方諭令限制出境,她因此在台滯留,直到眼見學校即將開學,她擔心在台的官司恐影響學業,這才改口認罪,並賠償被害男子的損失;檢方考量她經歷此次教訓,應不會再犯,因此依職權將她不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包括普通竊盜罪、侵占等本刑3年以下之輕微犯罪,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雖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且具備起訴等要件時,但考量其情節輕微且顯可憫恕等情況,認為以不起訴處分較為適當者,檢察官可依職權裁量決定,不提出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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