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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摔斷腿緊咬貨車司機肇逃 法院2審逆轉判司機無罪

洪姓男子被潘姓機車騎士控肇事逃逸,洪男原被判1年徒刑,但法院細查後,認為是潘民未禮讓洪男,逆轉簡易庭判決,改判洪男無罪。(記者張議晨攝)

洪姓男子被潘姓機車騎士控肇事逃逸,洪男原被判1年徒刑,但法院細查後,認為是潘民未禮讓洪男,逆轉簡易庭判決,改判洪男無罪。(記者張議晨攝)

2019/08/11 17:03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洪姓男子去年10月駕駛小貨車與潘姓機車騎士發生擦撞,潘民摔倒後左腳有開放性骨折,洪男因未上前查看,宜蘭地院簡易庭判洪男1年徒刑、緩刑2年。洪男不服上訴,宜蘭地方法院勘驗事故處理圖、現場狀況及行車紀錄器等,認為是潘民未禮讓直行的洪男,才造成意外,撤銷原判決,逆轉改判洪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姓男子去年10月9日上午11時許,駕駛小貨車行駛在冬山鄉191甲線19公里處的內側車道,與騎在外側車道的潘民發生擦撞;潘民機車撞擊到洪男右後方車斗後慘摔,左腳第四、五蹠骨開放性骨折。

但事故發生後,洪男僅將車輛停放於前方,卻未下車查看,沒多久就駕車離開現場,警方到場後,潘民指控是洪男從內側往外側切入,造成他摔車,警方調閱沿線監視器畫面,將洪男依肇事逃逸送辦,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洪1年徒刑,緩刑2年。

接到判決書的洪男不服,向地方法院提上訴;洪男於合議庭中辯稱,他會停車是因為聽到有機車摔倒聲音,並不知道自己撞到人,所以才會開車離開現場。

合議庭法官調閱洪男後車行車紀錄器,認為洪事發前均行駛於內側車道,潘民則是騎在外側車道,且洪自訴下個路口就要左轉,理應不需切換至右側車道,反觀潘民自稱當時是要切入內側車道遭到撞擊,因此推測撞擊點應為內側車道上。

合議庭認為,汽車、機車在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依據洪男車斗擦痕位置判斷,證明是潘民變換車道時未禮讓直行的洪男先行,也未注意安全距離才會被撞,原審未審酌上情,就判洪男有罪,尚有未洽,因此予以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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