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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土地案 中廣行政訴訟敗訴確定

中廣八里土地案,今駁回上訴案,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中廣上訴無理由,今駁回上訴案,即中廣敗訴確定。(資料照)

中廣八里土地案,今駁回上訴案,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中廣上訴無理由,今駁回上訴案,即中廣敗訴確定。(資料照)

2019/07/31 20:5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廣早年為興建電台,獲政府核准徵收八里的一批土地,作為八里電台之用,後來交通部興訟,要求中廣返還土地追歸國有,獲勝訴確定,不過,中廣認為該公司是該批17筆土地徵收案的需用土地人,聲請國家徵收後,已取得土地所有權,因此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中廣和交通部間關於該批土地有「函請徵收」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年判中廣敗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中廣上訴無理由,今駁回上訴案,即中廣敗訴確定。

中廣主張,交通部為中廣徵收改制前台北縣八里鄉小八里坌段十三行小段16筆土地(經重測後改為17筆土地)作為興建電台之用,經行政院於1966年核准徵收,並以徵收為由,登記中廣所有。

雖然交通部就原本的16筆土地,展開追討行動,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中華民國對該16筆土地之土地所有權存在」,及中廣應將該16筆土地,以徵收為原因取得所有權之登記塗銷」,最高法院已判決交通部勝訴確定,不過,中廣認為,中廣是當時17筆土地徵收案的需用土地人,聲請國家徵收該土地,於徵收補償費發放完畢後,當然取得土地所有權,兩造間存在徵收法律關係,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存在」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中廣主張無理由,於前年12月21日判決駁回此案。中廣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私人興辦公共事業,原則上,不得申請徵收他人的土地。土地徵收權的行使,只可由國家、或代表國家的行政機關為之,政府機關在徵收私有土地後,基於特定目的,將土地提供予民間機構使用,不會改變徵收請求權人的原需用土地人地位,也不會使該實際使用土地的民間機構變成是土地徵收關係中的需用土地人。

最高行政法院也表示,此訴訟標的之17筆土地,是於1966年間,經行政院函令核准徵收,雖然當時的電信法第20條規定電信事業所的土地,依土地法之規定徵收之。不過,依該受文者為交通部、副本收受者為內政部而言,已說明交通部為向行政院申請徵收的需用土地人,即使其申請徵收目的,是為了提供土地給中廣作為興建八里電台使用,因此,中廣並非該17筆土地徵收關係中的需用土地人,因此駁回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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