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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禧集團違法吸金遭索賠 法院認投資人應承擔一半損害

陳宣銘(左二)被押返台。(資料照)

陳宣銘(左二)被押返台。(資料照)

2019/07/30 12:4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印尼商千禧集團台灣執行長陳宣銘,被控在台違法吸金台幣52億元遭通緝,前年11月遭押解返台受審。民事部分,吳姓被害人指控陳男等人詐騙害他投資虧空,提告索賠美金13萬元;台北地院認為,吳男受損害金額應為美金11萬1050元,但吳男僅為獲取高額利息,甘願涉險投資,認定應承擔一半損害,因此判被告只需連帶給付一半金額、即美金5萬5525元,可上訴。

吳男指出,陳宣銘與集團內同樣姓陳的業務主管負責吸金業務,並與黃、王兩男一同參與千禧投顧公司營運,招攬投資人投資集團旗下金融商品;而吳男因證券公司李姓襄理介紹,結識陳姓業務主管並向他招攬投資金融商品,陸續交付美金49萬元投資,期間僅取回5萬美金。

然而,陳姓業務主管為使吳男交付更多投資款,又告知:「個人投資千禧已10年都沒問題,且千禧利率6%相較於國內房貸利率約2%,將你的房屋抵押貸款存入千禧都可以賺4%...可去XX銀行做房屋抵押貸款,你應加碼投資」等語;吳男後來果真拿登記在妻子名下的房屋抵押貸款,取得資金後交給陳姓業務主管投資。

吳男說,陳姓業務主管事後雖有賠償他美金21萬元,並經他向高雄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移轉陳姓業務主管美金10萬元債權,但仍損失美金13萬元,因此對6名被告連帶索賠。

陳宣銘則未答辯;陳姓業務主管否認誘騙;黃男辯稱自己並非集團決策者或經營者,且因投資金融商品損失慘重,同屬被害人;王男表示,分享金融商品獲得紅利,屬業界常態,且他不認識吳男、也非公司員工;李姓襄理則辯,因吳男需要,才介紹陳姓業務主管與吳男認識,但她並未因吳男投資而獲得傭金;李姓襄理的田姓主管也否認具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黃、田兩男無賠償責任,且吳男受損害金額尚應扣除已領取美金利息1萬8950元、為美金11萬1050,另審酌吳男明知千禧投顧運作模式顯然與一般存款或民間金融活動不同,僅為獲取高額利息,甘願涉險投資,認定應承擔一半損害,因此判陳宣銘、陳姓業務主管、王男與李姓襄理等4人,只需連帶給付一半金額、即美金5萬5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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