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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冰醋酸泡製黑心烏蔘 高院更一審判淦成負責人1年徒刑

浸泡工業用冰醋酸的黑心海參。(資料照,衛生局提供)

浸泡工業用冰醋酸的黑心海參。(資料照,衛生局提供)

2019/07/25 14:5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販售海鮮的淦成企業負人朱德海,被控以稀釋的工業用冰醋酸浸泡低價海參,混充成高級的「黑玉參」,對外販售牟利。一審依食品衛生法判朱一年徒刑、處罰金100萬元,但高等法院認為「毒性極低」,逆轉改判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此案冰醋酸是工業用的強酸,為腐蝕性物質,即使稀釋,也有「危害人體侓康之虞」,不得使用在食品中,違法明確,今駁回上訴,判朱1年徒刑、處淦成企業罰金100萬元,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70歲的朱德海經營的淦成企業以進出口海參等販賣業務,他為了為降低海參加工之成本,並使海參去灰呈烏黑色後賣相較佳,從2014年4月起,將工業用冰醋酸加水稀釋後,把海參放入浸泡,以溶解附著於海參上的白灰,再置入鍼粉調成的鹼水內清洗,經酸鹼中和後,用自來水清洗2天,加工烘乾製成海參成品,出口至香港牟利,被檢方依食品安全健康法、詐欺等罪起訴。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朱男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判刑1年,並處淦成企業罰金100萬元。不過,高等法院審理時,送請鑑定結果,認定朱男的烏蔘「毒性極低,無毒害人體或危害人體之虞」,逆轉改判朱男與公司均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冰醋酸屬工業用之強酸(醋酸99%),為腐蝕性物質,極具危險性,既然是工業用,就不可用於食品,自無列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資格,即使經過「稀釋」,也只是降低物質濃度,並未改變本質,故食品業者縱以「稀釋」方式,仍不得作為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洗潔劑(含加工助劑)等物質,因此將全案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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