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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給友人開卻被查到槍起訴 法官認定員警違法改判無罪

借車給友人開卻被高市警查到槍起訴,法官認定警違法改判他無罪,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黃良傑攝)

借車給友人開卻被高市警查到槍起訴,法官認定警違法改判他無罪,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黃良傑攝)

2019/07/22 00:00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黃姓男子向鄭姓友人借車開,因違停被高雄市警方攔查,在車內起獲1把手槍、彈匣等違禁物,隨後循線逮捕車主;車主鄭男於高雄地院庭訊否認犯行,法官認定員警雖依黃男指證合理懷疑鄭持有槍彈,但鄭非當下開車的人,不符合準現行犯,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鄭男涉嫌2016年6月在鳳山區酒吧以2萬元購入1把手槍、2個彈匣、6顆子彈,去年將這些槍彈藏放承租的轎車內,置於右前座下方背包,並將車子借給黃男開,同年3月凌晨車輛因違停新興區八德路與林森路口,被警方盤查,查獲非法持有槍彈。

警方根據黃男供詞,2小時後循線逮捕承租人鄭男,認定就這把手槍的主人,並依犯槍砲彈藥刀械送辦起訴,高雄地院審結,認為查獲槍枝鄭男並不在場,而是事後進入鄭住處逮人,是警方查到槍彈時,鄭男不在現場,也非鄭男駕車,認定鄭男證詞並無證據力。

被告鄭男於審理時,改口不承認擁槍自重,交車給黃男的時間,鄭、黃2人說法也出現出入,在沒有直接事證能證明鄭非法持有槍彈,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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