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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夫抓包偕男進摩鐵 人妻辯:「想泡腳」

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曾夫無法證明兩人有性器接合之實,將曾女、張男處分不起訴。
(記者陳慰慈攝)

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曾夫無法證明兩人有性器接合之實,將曾女、張男處分不起訴。 (記者陳慰慈攝)

2019/07/10 11:37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曾姓人妻被老公發現行蹤有異,車子未停放在上班處,曾夫追查發現,老婆竟跟因社團活動結識的張姓男子到汽車旅館,曾妻在老公追問下坦承與張男嘿咻,張男也簽下和解書,曾夫怒告兩人通姦,但事後兩人翻供辯稱「到摩鐵泡腳」,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曾夫無法證明兩人有性器接合之實,將曾女、張男處分不起訴。

42歲曾女因參加社團活動認識46歲張男,去年7月16日,兩人被曾夫發現至新北市土城區一間汽車旅館,曾夫懷疑兩人偷情,怒告兩人通姦。

庭訊時,曾女辯稱,當天參加社團活動,因要跟張男借錢與想要泡腳,才會跟張男一起到汽車旅館,張男辯詞也一致。

檢方認為,曾夫未提出曾女向他坦承外遇的錄音檔,加上和解書雖寫到張男與曾女「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在兩情相願下發生不當關係」,但時間地點均不確定,不當關係也未具體說明是性器接合,曾夫所提供的錄音檔中,張男在和解過程,也未坦承與曾女發生性行為,因此認定兩人通姦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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