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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護士遭性騷擾還被譙「歹話」 病患家屬、慈濟均遭判賠

圖為台北慈濟醫院。(資料照)

圖為台北慈濟醫院。(資料照)

2019/07/04 11:3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林翁5年前帶九旬老母前往台北慈濟醫院洗腎,卻被控伸鹹豬手抓女護理師大腿內側,還譙「歹話」,事後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刑4月,公然侮辱罪獲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14萬元定讞。民事部分,女護理師認為慈濟未及時處置性騷擾案件,遂提告要求院方與林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台北地院就性騷擾部分判慈濟與林男應連帶賠償21萬餘元,公然侮辱部分要求林翁或慈濟擇一賠償女護理師10萬元;可上訴。

女護理師提告指出,2014年10月9日,林翁帶老母到院洗腎,當她詢問林翁關於老母骨折位置時,林翁竟伸手觸摸她的右大腿內側數次,她大聲喝斥林翁,林翁仍一副無關緊要的樣子;同月14日,林翁見服務護理師已換人,竟又趁在洗腎室碰面時反譏她:「妳又不是鑲金的...摸一下就拿翹...」並譙「幹妳娘!」

此外,即便女護理師後來向慈濟通報性騷擾事件,院方非但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處理,還要她與林翁和解並撤回刑事告訴,因此在對林翁提起民事告訴同時,也要慈濟負起連帶責任,索賠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共111萬4620元。

林翁辯稱,9日僅觸碰到女護理師左大腿外側,對方當下並未排斥或指責;14日當天,則是氣憤女護理師未盡照顧病患職責,他才會咆哮抱怨,加上對方又當場哭訴遭性騷擾,他才又反駁:「妳送我我都不要」等語,但全程並未使用三字經辱罵。

慈濟則辯,院方在2005年12月中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護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制定院內性騷擾防治辦法並公告於網頁及張貼海報於公開處,可見院方在本次性騷擾事件發生前,已遵行法定各種性騷擾防治措施;再者,是女護理師拒絕調區,並非院方不調區,且院方立即指示相關單位詳加調查,並成立關懷暨調查小組訪談女護理師,已善盡處理責任。

法官陳賢德審理後就性騷擾部分認定,林男與慈濟均需負起賠償責任,判應連帶賠償21萬8953元。

至於公然侮辱部分,林翁不思檢討性騷擾還出言辱罵,導致女護理師名譽受損,慈濟則未履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基層主管未即時通報性騷擾案件,顯示教育訓練不足,或對性騷擾案件處理觀念消極,因此要林翁或慈濟擇一賠償女護理師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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