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車牌飛走挨罰5400 大型重機騎士喊冤 法官判照罰
苗栗縣警察局交通隊指出,交通法規對於總排氣量550C.C.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54馬力(HP)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須要懸掛2面車牌,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蘇姓男子,騎大型重型機車到苗栗縣南庄鄉遊玩,因未懸掛前車牌,被警方攔查開單,被罰5400元。蘇男不服,提行政訴訟,稱因前車牌被吹落、飛走,並非故意不懸掛,主張罰單撤銷;但法官認為,車牌被吹落,可應變找工具懸掛或請拖吊業者協助等作為,警方開單合宜,駁回蘇男之訴。
蘇男於去年10月28日下午,騎大型重型機車,到南庄鄉遊玩,被苗栗縣頭份警分局南庄分駐所員警發現未懸掛前車牌,被員警攔下開單,經監理站裁罰5400元。
蘇男不服,稱他當天剛到南庄時,朋友打電話告知在路上撿到他的前車牌,才知道前車牌飛走,車友幫他送到南庄;但他拿到前車牌時,無法固定,車上也無固定工具,且當天是假日,機車行沒開,所以把前車牌暫時放在後箱,回去才有辦法固定,強調並非故意違規不懸掛前車牌,主張罰單撤銷。
法官調查,汽車號牌制度建立之緣由,非單純在貫徹主管機關之車籍管理,其於交通違規或事故發生時,亦可便於相關單位發現違規或肇事之車輛駕駛人並予以究責,而具有辨識路上行駛 中車輛之特定功效,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之管理、維護,自屬重要。
交通法規對於總排氣量550C.C.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54馬力(HP)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須懸掛2面車牌,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法官認為,蘇男雖主張,行駛途中因車牌飛走,無法立即找到工具固定 ,暫放後箱,但蘇男可暫放路邊可停車之處,至派出所尋求固定工具,或透過拖吊前往車廠維修,以符合相關道路交通安 全法規之要求,而非必須僅能選擇繼續騎乘駕駛,是蘇男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要求車號應懸掛在明顯適當位置之交通作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