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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撿1百元不還遭罰1千 檢:歸還多沒事

日前一名老婦撿到1百元不還,反而吃上官司。(資料照)

日前一名老婦撿到1百元不還,反而吃上官司。(資料照)

2019/06/22 12: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8旬老婦看到地上有張1百元,立刻將它撿起來,此時一名路人堅稱1百元為他所有,命老婦還錢,遭到拒絕後,提起侵占遺失物告訴,法院日前判老婦有罪,罰金1千元;對此,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表示,實務上這種微罪,只要拾得人願意歸還,通常會給予緩起訴或不起訴。

徐弘儒指出,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雖然法定刑度相當低,屬於輕罪,然因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使被害人不願提告,仍須由司法機關依法究辦。

徐弘儒表示,現行實務上,通常只要案發後將物品歸還或賠償被害人,並經兩造和解或被害人表示不再訴追,基於微罪不舉原則,檢察官多會以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予以從輕處理;但若行為人否認犯罪或無法返還、賠償而無法取得被害人諒解,只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偵結,再由法院審理。

徐弘儒強調,拾得人也非沒有保障,如果拾獲遺失物,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可依民法第805條請求不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10分之1的報酬;要是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以上乃是法律賦予拾得人的權利。

徐弘儒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指出,現行法令中,恣意佔有遺失物也是有刑事的處罰,因此呼籲民眾若拾獲物品,千萬不要心存僥倖或萌生貪念,應依法交付警察機關或其他適當機關進行失物通知招領程序,秉持「路不拾遺」、「拾金不昧、物歸原主」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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