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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應還閨密200萬 張淑晶請求再審被駁回定讞

張淑晶(前)被判返還閨蜜、眼科診所院長盧雪玉200萬元確定後,提起再審,高等法院今駁回再審定讞。(資料照)

張淑晶(前)被判返還閨蜜、眼科診所院長盧雪玉200萬元確定後,提起再審,高等法院今駁回再審定讞。(資料照)

2019/06/18 11:4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有「惡房東」稱號的知名包租婆張淑晶,被閨蜜、眼科診所院長盧雪玉控告在辦理信貸時,持盧女的帳戶存摺、印章去領取200萬元,但拒不還款,盧女提告請求返還投資款;張淑晶被判返還200萬元確定後,提起再審,高等法院今駁回再審定讞。

張淑晶辯稱是受盧雪玉委託提款,且事後已經還款,一審判張淑晶勝訴,但二審高等法院認定無法證明張淑晶是受盧女委託提款,也不能證明張已還錢,去年改判張女須返還盧女200萬元;三審定讞後,張淑晶提出再審,今天再遭駁回,不得再上訴。

盧雪玉指控,張淑晶得知她在2011年2月將名下房屋向瑞興銀行增貸500多萬元,遂以須提供她的存款做為張女存款證明,以取信張女的信貸銀行、增加信貸額度,取走她在瑞興銀行的存摺和印章,並言明辦理信貸後就會還她。

盧女指控,張女竟未告知她,就擅自從她帳戶提領200萬元,她催討多次都未歸還,因此提告請求法院判還。

法院判張淑晶敗訴、應還200萬元定讞後,張淑晶以新北地檢署的刑事侵占罪不起訴處分書、張淑晶胞兄張振盛在另案的陳報狀為證,要證明她已在2011年匯款200萬、40萬給盧雪玉,認為原審未斟酌這些重要證據,請求再審。

高院今認定,在本案訴訟程序時這些事證都已存在,張淑晶沒有不知證物存在或不能使用的理由,並非「發現」新證據,張淑晶未在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證據,並非原審法院漏未斟酌,認定再審聲請於法不合;至於張女又另行提出的錄音證據,提出時已逾確定判決送達後的提再審期限30天,法院依法不得再斟酌,因此駁回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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