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6天啪4次!網蟲上了國中妹 被判4年4月

21歲黃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未滿14歲的國中妹,才3天就帶上床,短短6天內發生4次性行為。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黃男4次犯行各別,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4罪,各處3年6個月,應執行4年4個月。(示意圖)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21歲黃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了未滿14歲的國中妹,才3天就把對方帶上床,並在短短6天內,與國中妹發生4次性行為。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黃男4次犯行各別,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4罪,各處3年6個月,應執行4年4個月。
判決書指出,黃男於2017年7月間,透過BEETALK交友軟體結識被害少女,雙方認識才3天,黃男就7月21日約少女碰面,並與少女發生性行為;黃男接著又於25、26、27日,連3天約少女出門,也都發生性行為,且其中2次還是搞車震。
少女的就讀學校老師發現此事,報警處理,雖黃男並未違反被害少女意願,黃男仍被依法送辦。黃男坦承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但他辯稱,案發當時他只知道對方是國中生,但他不知道對方未滿14歲。
但法官調查,被害少女的BEETALK交友軟體個人檔案頁面上,有標註真實年齡,且雙方的LINE聊天記錄內容中,也有提及被害少女就讀國中一年級,法官認為黃男不可能不知情。
法官認為,黃男與少女在網路上認識僅2、3 天,且明知少女於案發時為年齡僅13歲,對於性行為之智識及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竟仍無法克制己身性慾,而對稚齡少女為性交行為,雖非以強制手段滿足一己私慾,仍影響少女之身心健全成長、正確性觀念之發展,更造成少女家庭困擾,所為甚屬不該。
且黃男於偵訊及審理中始終以前揭情詞否認犯行,迄今猶未盡力與少女及少女母親達成和解並請求獲取原諒,但法官量酌黃男年紀尚輕,且其此前並無前科,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4罪,各處3年6個月,應執行4年4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