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引用大法官釋字775號 高院將二度性侵犯大幅減刑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張姓男子覬覦前同居女友小芬(化名)美色,以「談事情」為藉口,邀小芬到他住處後,求歡不成竟毆打她後性侵得逞,又阻止她離去,小芬害怕人身安全,又被迫陪他喝酒至凌晨5、6時,又遭張第二度性侵,事後返家母親訴苦並報警。一審依2個強制性交罪、並依累犯加重其刑,判張3年6月,但高等法院考量張有悔意、小芬也替張求情,兩人交往時有多次性關係,並罕見引用釋字775號解釋指累犯不應一律加重刑責,今大幅減刑,改判張2年徒刑。
張男和小芬曾交往6年後分手,不料,2017年2月6日晚間,張以「談事情」為由邀她,並前往約定地點載她到他的住處,2月7日凌晨0時,張求歡遭拒,即強拉她進房間,毆打她的頭、臉部、再強脫她的內衣、褲子,性侵得逞。
小芬被性侵後欲離去,張立即從浴室衝出來阻止並喝令「妳敢走看看?」,小芬害怕人身安全只好留下,並陪張喝酒,凌晨5、6點時,張又要求小芬陪他到樓中樓房間休息,並要求替他口交,小芬拒絕並以手推打、腳踢等方式扺抗,仍遭張以蠻力將她壓制後再度性侵。
小芬返家後,因母親察覺不對勁,因此告知他被張兩度性侵,因此當天即前往醫院驗傷,並提告張涉強制性交罪。
張坦承兩度性侵,新北地院依刑事局鑑定小芬陰道內採集到的精液和張吻合,認定張性侵事證明確,審酌張於2012年曾犯重利罪,離此案4年多時間,還不到法律規定的5年期間,依法屬「累犯」,以兩件強性交罪判他3年10月徒刑。
張認為判過重,上訴高等法院主張,兩人原本是同居男女朋友,交往時即時常有性行為,他坦承這次兩度性侵小芬是認錯了,請求法院考他有悔意,且小芬在一審和高院都願意原諒他,也替他求情,能改為輕判。
高等法院認為,小芬和張曾交往6年,也有多次性行為,其性侵犯行不像一般性侵案有特別惡性,且小芬在一審曾撤回表示不追究,在高院也表示不希望張受到嚴厲責罰,若張已有真誠道歉悔意,則追究張涉刑法第221條最低法定刑為3年徒刑,將有「情輕法重」的情形,因此依刑法59條規定減刑,此外,今年2月底通過的釋字第775號解釋也認定累犯不應不分情節一律加重,因此罕見引用此大法官釋憲案精神,將張大幅減刑改判2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