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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黃燈」雖不違規 檢:撞到人仍需負民、刑事責任

花蓮縣吉安鄉日前發生一起死亡車禍,就讀小學五年級的楊姓男童遭搶黃燈的車輛撞死。(記者王錦義翻攝)

花蓮縣吉安鄉日前發生一起死亡車禍,就讀小學五年級的楊姓男童遭搶黃燈的車輛撞死。(記者王錦義翻攝)

2019/05/23 23:4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花蓮男子開車日前搶黃燈,撞死闖紅燈穿越斑馬線的孩童,引發誰該負責的爭議,對此,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劉哲嘉解釋,「搶黃燈」確實不受行政處罰,但撞死或撞傷他人,仍可能涉犯「疏於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而負起相關的刑事與民事責任。

劉哲嘉指出,「綠燈行,紅燈停」是交通規則中對於駕駛人路權畫分最基本的ABC,至於介於綠燈與紅燈之間的「黃燈」,其定義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4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也就是說,當黃燈顯示時,就是在警示駕駛人路權即將消失,則在這個路權行將消失的時點上,駕駛人究竟是要盡速通口?抑或是是停等下個綠燈亮起後再行通過?在交通規則上並無明文的規範,而是委由駕駛人依當下行車的狀況,以最安全的方式行進。

所以,關於駕駛人「搶黃燈」的行為,交通規則既然委由駕駛人判斷當下的行進方式,自然不會有違規的問題,所以在行政罰上「搶黃燈」的行為確實是不予處罰。

不過,行政罰上無違規的行為,劉哲嘉表示,「並不代表在民、刑事法律上一定會是無責任」,曾有學者舉例:沒事拿著球棒在路上亂揮並不會被開罰單,可是若是亂揮時不小心揮到人,依然有民、刑事責任,所以駕駛人「搶黃燈」當下,雖然擁有一個行將消逝的路權,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所謂的「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劉哲嘉說,實務上判決見解是認為:「駕駛人就其注意力所及之情況下,對於車前已存在或可能存在事物應予注意,以便採取適當之反應措施而言,所以駕駛人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行車當時之時間、空間之一切狀況下進行綜合判斷」。

劉哲嘉解釋,這表示當駕駛人「搶黃燈」號誌通過路口時,仍負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義務,且在通過路口時,更因駕駛人明知路權行將消逝,比綠燈通行時更需要來得小心謹慎注意車前狀況,須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方能避免應變不及而致碰撞。

劉哲嘉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駕駛人在交岔路口見黃燈號誌亮起時,不能一概的認為還擁有殘存的路權,不顧一切奮力向前衝刺,因為此時在法律的評價上,等同要求駕駛人若決定通過路口,必須確保通過時不會發生危險,甚至一旦碰到了危險,還必須做好應變隨時煞停或閃避措施,來防止他人傷亡結果發生的義務。駕駛人應特別注意這點,以免不幸發生意外後被認定有過失,而同時需負擔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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