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簡東明賄選無罪案 檢指理由矛盾提起上訴
2019/05/06 20:16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國民黨立委簡東明等12人被控賄選案,上月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大逆轉全部判無罪,高雄高分檢認為法官引國民黨中央黨部資料,據以認定是工作費而不是賄款,有違反經驗法則、理由矛盾,傍晚提起上訴。
簡東明賄選疑案,共有上百人被判刑,後來只有簡等12人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但簡東明一審被判5年6月,高雄高分院上訴審改判4年。
屏檢指出,立委簡東明為求連任,2016年立委選舉期間,假借發放工作費名義,要求國民黨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等黨工,提出各鄉鎮輔選幹部或工作人員名冊,簡再交付黨工各10多萬元現金。
被告馬昭明向被告王和家等6名樁腳,交付現金賄賂,約定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給簡東明,有王姓證人證稱「一般幹部每人1500元,重要幹部每人3000元」等情事。
更一審指出,立委選舉期間,被告等人確實有從事輔選活動,簡東明並為她們投保團體意外保險,因此認為馬、王等被告,均為競選團隊輔選幹部或選舉工作人員,所拿的錢是工作費(津貼),與賄選無關,認定罪證不足。
高雄高分檢指出,院方引中國國民黨的活動及相關資料,據以認定被告等人及同案李姓選民等人為簡東明個人「工作」人員,與卷證事實不符。
此外,根據卷內資料顯示,每人保費新台幣355元,共付款177500元,理應有500人投保,但本案被告高達200多人,卻僅有84人投保,人數根本不到所謂工作人員的一半,違反經驗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