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檢不分?桃院法官涉「押人取供」 遭送人審會議處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審理一件公職人員選罷法案件,以羈押方式逼鄧姓及劉姓被告供出另名劉姓被告的犯罪事實,手段可議,被裁定迴避本案,司改會介入調查也認為情節重大,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3日決議出爐,何宇宸被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根據「法官法」21條規定,人審會可請職務監督權人發布「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處分,據悉,法官一旦受到這兩種處分,不但該年度考績可能會被打為「未達良好」,5年內也可能管制上二審。
法評會指出,何宇宸審理時以當庭羈押之方式,要求鄧男供出劉男的指示及金錢來源等犯罪事實,經鄧男同意,何宇宸隨即當庭撤銷羈押處分;而在審問劉男時,則曉示他若不供出另位劉男的投票行賄犯行,很難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法評會表示,何宇宸的作法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鄧、劉二人行使緘默權及人身自由,也容易讓外界產生脅迫押人或利誘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不當取供聯想。
法評會認為何宇宸混淆審檢分立,且忽視鄧男及劉男就另名被告劉男涉犯罪嫌部分為共同被告兼具證人的身分,違背辦案程序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也牴觸法官倫理規範;另外,何宇宸開庭的言語內容,足認已預斷並顯露對劉男的有罪判決心證,違反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不當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的權利,損及當事人權益與司法信賴,情節重大。
綜上,法評會認定何宇宸已構成「法官法」中的「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之應付個案評鑑事由,考量他從無懲戒紀錄,歷年考績及職務評定結果均為良好,到會陳述時亦坦承錯誤,並表示日後會改善,未達送監察院彈劾懲戒的必要,決議報由人審會審議。
至於鄧男與劉男雖被逼說出對主嫌劉男不利的供詞,但非虛假證言,合議庭仍依違反選罷法判3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