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劇神器」淪犯罪工具 檢座提醒這3種人要小心...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曾討論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應除刑事罪責,避免檢調成為著作權人的徵信業者等議題,不過,立法院16日仍通過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的修正草案,未來提供或販售盜版追劇神器APP或機上盒,最高可處2年徒刑,還是利用國家機器替創作者爭權,對此,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李家豪提醒有3類人應小心了。
新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增訂,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可依第93條第4款規定,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李家豪指出,第一種指的是將這些追劇APP 應用程式上架在網路平台或網站供民眾下載使用的行為人;第二種指的是機上盒內雖然沒有內建追劇APP,但有附上指導或協助民眾去找到然後使用這些追劇APP應用程式的使用說明,或是在機上盒內預先設置一個路徑,民眾只要透過這個預先設置好的路徑,也能夠找到並使用這些追劇APP應用程式的行為人;第三種指的是製造、輸入或銷售這些已經安裝好追劇APP應用程式機上盒的行為人。上面這三種類型的行為人都是會受到新法處罰。
李家豪表示,依照上開修法的內容,使用追劇神器的民眾不在刑事處罰的範圍,但當這些違法機上盒大量遭取締之後,業者自然無法保證購買的民眾可以永久免費收看,因此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請勿購買使用違法機上盒,避免花了冤枉錢又受了一肚子氣,也請大家支持正版,讓創作人能有更多的資源為大家帶來更精彩的電影戲劇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