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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擴大外部參與 檢協會:勿淪扼殺公平審判隱形殺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天將審議《法官法》,檢察官協會今晚發聲明指出,擴大外部參與並不以限定「社會公正人士」資格為必要,呼籲立院審議法官法修正草案時,應建立公平的評鑑制度,確保審判獨立及維護司法公正性。(資料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天將審議《法官法》,檢察官協會今晚發聲明指出,擴大外部參與並不以限定「社會公正人士」資格為必要,呼籲立院審議法官法修正草案時,應建立公平的評鑑制度,確保審判獨立及維護司法公正性。(資料照)

2019/04/23 21:44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天將審議《法官法》,立委針對法官評鑑機制的修法提案,包括將增加外部評鑑人的比例等內容;檢察官協會今晚發聲明指出,擴大外部參與並不以限定「社會公正人士」資格為必要,呼籲立院審議法官法修正草案時,應建立公平的評鑑制度,確保審判獨立及維護司法公正性。

以下為檢協會聲明全文:

就立法委員提案之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擴大外部參與,並不以限定「社會公正人士」資格及設專任委員為必要:

擴大外界參與監督司法,以提高民眾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之信賴,固為值得肯定之方向,惟依司法院所提出之法官法第33條修正草案,已將現制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成」修正為「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則無論是依現行規定,或司法院提案之修法內容,法官評鑑委員會中之非法官、檢察官人數比例均係過半數以上,應無擔心法官評鑑委員會無法超然執行職務之疑慮。若驟然將「社會公正人士」修正為「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六人」,則所謂「長期」係指多長之時間?何等團體符合「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不惟有界定之問題,亦有引人發想係指某些特定團體之疑慮,更與現行法制中規範委員會組成之立法體例均不相同,實有再酌之必要。況且,文官體制中最高職等為簡任十四職等,若於法官評鑑委員會增設比照簡任十三職等之專任委員,在人事精簡化原則下,如何適切向外界說明其必要性及實益性為何?

二、建立公平之評鑑制度,避免淪為干擾個案偵查、扼殺公平審判之隱形殺手: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與檢察官肩負捍衛正義防線、保障人權之責任,對於不適任之司法官應有汰除機制,以促進司法公正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任。惟評鑑制度應建立在公平、客觀、中立之基礎上,並以摒除偏見或意識形態為前提,若全面開放案件當事人得聲請評鑑,且將適用法律見解納入評鑑事由範疇,則不無使法律見解無法與時俱進,更將使法官、檢察官於處理個案過程中隨時面臨遭請求評鑑之風險(例如:遭到非理性之當事人或不滿偵審結果ㄧ方當事人請求評鑑),此當非評鑑制度之本旨。又案件量大增情形下,法官評鑑委員會勢必將虛耗相當心力在濫訴案件,而影響案件處理之品質及時程,亦有礙於評鑑功能之發揮。

三、司法制度之良窳攸關司法改革之成敗,本會籲請立法院在審議法官法修正草案時,審慎其事,確保審判獨立及維護司法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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