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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被颱風吹落電線「擊落」 二審逆轉台電判賠141萬確定

對於颱風襲落電線擊倒女機車騎士案,台南高分院逆轉改判台電敗訴要賠定讞。(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對於颱風襲落電線擊倒女機車騎士案,台南高分院逆轉改判台電敗訴要賠定讞。(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2019/04/22 00:18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高姓保險業務員2015年8月10日晚間騎機車途經嘉義縣中埔鄉瑞豐村道,遭蘇迪勒颱風吹落、懸吊空中的電線攔身絆倒受重創、醫治療養多月無法工作,高女主張台電未及時修復電線、有責任過失。一審判高女敗訴;二審逆轉認定台電有8成過失,共判賠141萬多元定讞,不得上訴。

高女指出,2015年8月10日晚間8點許,她騎機車沿嘉義縣中埔鄉瑞豐村村道往尖山方向行駛,經過瑞豐村尖山18分8電線桿附近,因蘇迪勒颱風(同年月6日晚上8點半發布陸警)侵台後,台電未及時搶修、任由脫落的電線懸吊在馬路上多日。

高女說,當時她行經、遭掉落的電線攔腰截車,人、車摔落路面,胸、肺部挫傷、肋骨閉鎖骨折、頸椎有椎間盤突出併神經壓迫等傷害。台電可預見風災損害電線情形,應速檢查修復或架設警示,但台電疏於這些作為,害她人車倒地受創、多個月無法工作,損失1個月薪水9萬多元,要向台電求償醫療費、無法工作損失、看護費、精神慰撫金、機車修理費等174萬多元。

嘉義地院調查中埔鄉公所人員於2015年8月8日撥到台電中埔服務所的6通電話,有1通無錄音檔(可能未接通)、另5通無關此電線桿倒塌事件的通報,以高女舉證不能證明台電有接獲電話通報、未修復電線的情事,判高敗訴,高女不服、上訴二審,還擴張求償41萬多元。

台電辯稱,車禍發生地點散落物狼藉,高女無法證明是被垂落電線絆倒受傷,自認對事故沒有過失。

處理員警證稱,他到場見電線掉落地面、有扯斷部分,高女脖子被電線拉扯紅腫、機車也滑倒有擦、刮地痕,現場除電線外,沒有其他大樹幹或大石頭等障礙物。台南高分院法官採信高女人、車是被台電掉落的電線「擊落」。

對於台電辯說車禍發生前沒接到電線掉落的通報,二審法官傳訊中埔鄉公所曾姓承辦員證說,當年8月8日晚上7點許接獲瑞豐村長通報颱風導致電線桿倒塌災害,即打電話到台電中埔服務所,7點45分接通、告知台電人員此事,台電人員也說會儘快處理,公所有相關職務報告、通聯紀錄事證;也有其他證人說,此事已通報兩天,都沒有人去處理,很多人在那裡出入,都差點碰到電線,高女比較衰、是替死鬼。

法官認為,風災時,台電應主動蒐集災情做必要修復處置,況且鄉公所與民眾已通報在前,台電可迅速修復、防範此車禍發生,台電顯有過失,是肇事主因,應對此車禍負起8成責任;高女暗夜騎車、未注意車前情況、煞停,是次要肇因、需自負2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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