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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差點誤放擄人被告 北院:檢察官未到庭

台北地院呼籲司法院盡速修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應親自蒞強制處分庭。(資料照)

台北地院呼籲司法院盡速修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應親自蒞強制處分庭。(資料照)

2019/04/20 17:4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強制處分專庭一名陳姓法官,日前開羈押庭審訊一件擄人案時,指台北地檢署未開立通知書就逮捕被告,程序不合法,裁定當庭釋放被告,後經檢察官抗告,高院發現確有通知書,發回北院審理,日前更裁准押,對此,北院今天直指本案是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所致,要求司法院盡速修正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應蒞庭!

本案源於知名日本料理店董姓娘日前因債務糾紛,當街被男子徐春暉擄走,過了10小時,徐男才帶著答女投案,北檢認為擄人為重罪,向北院聲請羈押,但徐男的律師稱檢方沒有逮捕通知書,程序違法,承審的陳法官看完律師的影印卷宗後,也認為檢方確實沒附通知書,裁定當庭釋放徐男。

北檢不服,向高院提出抗告,高院調院卷宗後發現檢方有逮捕通知書,因而撤銷發回北院,北院本次調閱律師影卷也確認有,日前更裁准押。

陳法官得知後,質疑通知書是檢方事後才附上去,上網砲轟,北院也批評本案肇因為開羈押庭時檢察官未到庭說明,要求司法院修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應蒞庭,不過,北檢解釋當天檢察官因有內勤案件才沒到庭,絕非無故不到,也不知道法官對此有意見;劍青檢改則火力全開,左批陳法官不適任,右轟北院誣攀硬拗,院檢雙方氣氛瀰漫著煙硝味。

北院今天指出,「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符合現代刑事訴訟的三角關係機能,兼顧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被告人權保障與追訴犯罪的功能,而大法官釋字第392號及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羈押採取法官保留的司法審查規定,意旨也是希望經由訴訟三角關係,由擔任攻擊者角色的檢察官與擔任防禦者的辯護人於案件進行中的爭議事項,透過法官居於公平法院的角度加以裁判。

北院強調,本件引發爭議的案由,源於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致開庭時僅被告辯護人、法官到場,失去刑事訴訟的三角關係機能,恐讓外界產生「法官接續檢察官角色回到糾問制度」質疑,因此呼籲司法院盡速修法,明定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時,應到庭執行職務。

北院認為,未修法前,基於北院與北檢分屬首都法院及檢察機關,受理的案件大部分為社會囑目及重大案件,攸關被告人權與檢察機關追訴犯罪,近日將與北檢進行業務交流,希望能率先落實該制度。

北院也特別替陳法官說話,直指北院自2016年9月設立強制處分專庭,僅由5位法官專責負責強制處分聲請案件,專庭法官值班時間除需整天輪值待命,且需在短時間內承擔需立即判斷有無對被告進行強制處分必要的決定,承受極大身心壓力,希望各界能多給這些客觀中立的法官一些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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