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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放擄人案犯嫌 劍青檢改、台北地院公開互槓

台北地檢署與台北地院為了一件擄人案應否羈押而槓上。(記者吳政峰攝)

台北地檢署與台北地院為了一件擄人案應否羈押而槓上。(記者吳政峰攝)

2019/04/20 17:2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院陳姓法官日前在一件擄人案的羈押庭中,指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所附的卷宗內沒有逮捕通知書,逮捕程序不合法,裁定當庭釋放被告,北檢不服向高院提抗告,強調確有通知書,陳法官不滿,質疑檢察官是事後才擅自附上,還上網公開給高院的補充意見書。對此,劍青檢改批評陳法官「違反偵查不公開」,要求北院注意其適任性。

本案源於知名日本料理店答姓娘日前因債務糾紛,當街被男子徐春暉擄走,過了10小時,徐男才帶著答女投案,北檢認為擄人為重罪,向北院聲請羈押,但徐男的律師稱檢方沒有逮捕通知書,程序違法,承審的陳法官看完律師的影印卷宗後,也認為檢方確實沒附通知書,裁定當庭釋放徐男。

北檢不服,向高院提出抗告,高院調院卷宗後發現檢方有逮捕通知書,因而撤銷發回北院,北院本次調閱律師影卷也確認有,日前更裁准押。

陳法官得知後,質疑通知書是檢方事後才附上去,上網砲轟。北院今也批評本案肇因為開羈押庭時檢察官未到庭說明,要求司法院修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應蒞庭,不過,北檢解釋當天檢察官因有內勤案件才沒到庭,絕非無故不到,也不知道法官對此有意見。

劍青檢改則火力全開,左批陳法官不適任,右轟北院誣攀硬拗,院檢雙方氣氛瀰漫著煙硝味。

劍青檢改指出,本次是陳法官漏看卷證,錯誤釋放犯嫌,幸經高院撤銷、北院換庭重新審理後,已裁定羈押,但陳法官竟利用法官論壇與個人臉書稱承辦檢察官「於庭後擅自補附卷證資料」,誣指檢察官涉嫌變造公文書。

劍青檢改強調,檢察官一度體諒陳法官工作辛勞,本不欲多所追究,惟台北地院竟將責任推卸給檢察官,因而決定跳出來發出「嚴正譴責」之聲明,希望北院勿因為了粉飾一人過錯,葬送國民對全體法官的信賴。

劍青檢改指出,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理偵查中聲押的法官為「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屬於應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公務員,同辦法第9條則規定「應繼續實施之羈押」為禁止公開事項,但陳法官竟將提出給高院的補充意見書,在公開的法官論壇上全文貼上,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質疑陳法官續當強制處分專庭法官的適任性。

下為檢青檢改聲明全文:

劍青檢改聲明:請北院謙卑反省,勿誣攀硬拗

一、請北院勿為粉飾某一人之過錯,陪葬國民對全體法官之信賴

本次北院陳姓法官漏看卷證,錯誤釋放犯嫌之裁定,經高院撤銷、北院換庭重新審理後,已裁定羈押。高院及北院之重新裁定,均屬正確,至感敬佩。但是,原審陳姓法官,事後利用法官論壇(甚至個人臉書),對外散布混淆視聽之言論,先誣攀承辦檢察官「於庭後擅自補附卷證資料」,不無誣指檢察官涉嫌變造公文書云云,更持續傳播其「問心無愧」之態度。本會檢察官成員在內部論壇討論時,一度體諒陳姓法官工作之辛勞,本不欲再多所追究,惟今赫見北院新聞稿內容,其撰稿者竟反將責任推卸給檢察官,呈現不思檢討,倔強高傲,悖離社會一般常識之心態,令人驚愕莫名,本會嚴正譴責。謙卑反省,有錯必改,乃司法人應自我要求之態度,更是國民對司法人之期許。值此司法改革之際,希北院勿因努力粉飾某一人之過錯,硬拗還誣攀,葬送國民對全體法官之信賴。

二、北院錯誤連結「羈押法官保留」與「檢察官聲押蒞庭」,混淆視聽

大法官釋字第392號關於「羈押法官保留」,與「檢察官聲押蒞庭與否」並無關連,應予辨明。因為羈押開庭,主旨在提供被告、辯護人表達反對意見之途徑,俾保障其答辯權,並非提供檢方加碼控訴之舞台、令檢方親自到場攻擊被告之用,實務上檢方亦均尊重辯方在羈押庭上進行任何廣泛陳述。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保障裁判前聽審權)之第二項明文規定:「法院於審判期日外之裁判,在檢察官『提出書面或言詞陳述』後做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三項後段「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即為相同之法理。本次事件,陳姓法官自己漏看卷證,北院新聞稿竟反而暗示是檢察官沒到場去提醒,害她漏看,更揚言應該修法云云,通篇法理錯誤,推卸責任,本會為避免錯誤觀念流傳,特此導正。此外,倘若有人指稱,美國羈押庭時檢察官都到場,那是因為美國警方逮捕犯嫌後,一律全部押送法院審查,制度與我國迥然不同,倘欲主張修法者,請一併考慮未來全國逮捕之人犯均直接解送法院內勤審理,修法別修半套。

三、內勤檢察官比內勤法官更累十倍

北院新聞稿指出,強制處分專庭5位法官非常辛勞,本會感同身受。但相較之下,北檢內勤檢察官平均一天須處理60至80位解送犯嫌,春安期間可達180件,新北檢、桃檢、雄檢數量更超越北檢,內勤檢察官經常連續偵訊6到8小時不停,若要聲請羈押更要注意幾小時的緊迫時效,其負擔遠非常人所能想像。內勤檢察官本身手上更有隨身上百件偵案在運轉中,內勤法官不同只要專辦強制處分案件。總體而言,內勤檢察官工作量及緊張壓力,遠大於法官。本次事件之內勤檢察官並無任何過錯,事後不發一語,在遭陳姓法官誣攀後仍低調寬容,北院新聞稿見此不表道歉,反而誇說自己如何辛勞,如何委屈,希望各界給予她肯定云云,實不足取。本會迫不得已,只好為內勤檢察官申冤。建請北院與陳姓法官,展現謙卑反省態度。

四、陳姓法官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請審酌是否仍適任強制處分專庭

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受理偵查中聲押的法官為「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是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公務員,而且依據同辦法第九條規定,「應繼續實施之羈押」,為禁止公開事項,本案尚在偵查中,且係社會矚目案件,陳姓法官為圖捍衛自身,竟將其提出給高院的補充意見書,在公開的法官論壇上全文貼上,致遭廣泛流傳,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否仍適合擔任強制處分專庭法官,促請北院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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