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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廢料處置延宕遭罰千萬 台電打官司勝訴

台電遭原能會認定未依規定在約定期日前選定蘭嶼為低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處置候選廠址,依法開罰千萬;台電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獲判勝訴。(資料照)

台電遭原能會認定未依規定在約定期日前選定蘭嶼為低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處置候選廠址,依法開罰千萬;台電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獲判勝訴。(資料照)

2019/04/11 20:1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電公司遭原能會認定,因未依規定在2016年3月前選定蘭嶼為低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處置候選廠址,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裁罰1000萬元;台電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台電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卻被裁罰,今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北高行稍早釋出判決理由指,合議庭觀察物管法與選址條例立法過程及相關法律體系,認定台電為國內放射性廢棄物最主要產出者,依物管法相關規定,雖負有切實推動最終處置計畫的行政法上義務,但在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過程中,台電應負擔具體義務內容為何,仍待各設置時程階段做判斷。

合議庭也認為,實際上,台電已公告建議候選場址,且經濟部也已函請建議金門縣與台東縣辦理公民投票,對於「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階段」,負有行政法上義務者實際上為辦理投票的「金門縣政府與台東縣政府」,因此,是兩行政單位拒絕配合辦理公民投票,並非台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合議庭最後認定,台電既無權責監督地方政府,原能會不能依其無法掌握之客觀情勢,認為台電未能投入充足資源而開罰,判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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