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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他「小解」推海中 男子被判強制罪

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2019/04/11 15:5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男子許天助與王姓男子起爭執,去年4月晚間趁王走到蘇澳漁港邊小解時,竟將王推入海中,所幸王落海後,自行攀爬上岸並報警,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許,一審以許男知道王會游泳、不可能以此方法殺人,判許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也認定許知悉王會喝酒,且當時雙方均有酒意,不構成殺人未遂罪,但以強暴方式將王推入手中,今改以強制罪判許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

判決指出,去年4月17日晚間,許天助在宜蘭蘇澳漁港一家餐廳和王男發生爭執,引起他不滿,不久,許發現王男走到餐廳對面的港邊小解時,竟不動聲色走到其身後,將王推到海中。王落海後,自行抓住漁港內船隻攀爬上岸,6天後報警控告許;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許。

宜蘭地院認為許天助知道王會游泳,雖有將王推入港內,屬一時興起,想要惡整王,且王能自行爬上岸,若有殺人念頭,不會選在該處行兇,判許無罪。

高等法院認為,許和王認識多年,常一起喝酒,沒有宿怨,也知道許曾出海捕魚,會游泳,當時兩人因小事爭吵,也都有酒意,加上該處是小漁港內港岸邊,平靜無風波,且落水後有停靠漁港的漁船可供拉住支撐,許在王落水後,也和親友在旁觀看,以便隨時救援,並非不理不睬,並無殺人之意。

高院認定,許因細故和王起爭執,而生心不滿,將王推入海中,涉觸犯強制罪,考量雙方已經和解,今改判5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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