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命婦控失明夫與女同居 苦守寒窯21年休夫獲准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薛姓婦人不嫌棄呂姓丈夫婚前失明仍下嫁,她控訴丈夫離家與盲人重建院女同學合開按摩院,並曖昧同住21年,後來還不給家用,她只好打工賺取生活費,字字血淚,訴請離婚、求償及分配剩餘財產,高等法院判准她休夫、呂男要支付她精神慰撫金50萬元、剩餘財產分配374萬元。
薛姓婦人訴請離婚指出,丈夫呂男婚前因酒後駕車發生車禍失明,她仍不離不棄,兩人於28年前結婚,育有一子一女已成年。
她說,沒想到,丈夫婚後第4年起竟和盲人重建院的鄒姓女同學有曖昧而離家和她同居,並將車禍理賠金250萬元做頭期款,21年前購買新北市一棟房子開設按摩工作室,並繼續和鄒女同居。丈夫雖宣稱和鄒女只是工作夥伴關係,但她數度要求搬去同住,卻遭拒絕,兩人分居逾20年以上,毫無任何夫妻間親密關係,僅有名義上的夫妻。
薛婦表示,公婆要求她在夫家幫忙看守經營的中藥店、煮飯給全家食用,及送餐到按摩工作室給丈夫、鄒女食用,而4年前丈夫竟停止每月給她家用2萬5000元,她為家計,只好外出兼差打工。她指控,丈夫和鄒女曖昧同居多年,且與丈夫分居21年,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因心灰意冷,請求離婚。
此外,薛婦認為她身心俱疲,遭受嚴重精神損害,罹患憂鬱症、頸部淋巴腫和甲狀腺腫,要求丈夫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剩餘財產分配等款項共463萬元。
呂男抗辯否認和鄒女有曖昧關係,兩人在按摩工作室合使用一個房間,沒有睡在一起,至於妻子送餐給他和鄒女食用,鄒女還因此月付4千元的伙食費,他不同意離婚。
高等法院認為,依呂男母親證詞,薛婦指控均屬實,呂男夫婦至少分居21年,呂男亦拒絕妻子到按摩工作同住,且4年前已停止給薛婦家用,靠薛婦打工籌家用費用。
另外,薛婦長女替母親說話證稱,呂男21年來都只在除夕回家吃一次飯,未家裡過夜過,僅祖父前幾年過世回家住過幾天,且爸媽感情不好,「爸爸不想離婚是不想給媽媽錢」;她還表示,祖母會講話酸媽媽,也會跟鄰居說媽媽的是非,講的都不是真實,她贊成父母離婚。
高院認定,呂男和妻子分居21年,除妻子送餐給他和鄒女用外,夫婦幾乎無互動,婚姻破綻起於呂男長年與鄒女同住,且拒絕履行和妻子同居,又不給生活費,為可歸責的一方,判准離婚。另判呂男應支付424萬元給薛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