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市代會主席現金賄選案 多人被起訴
新竹地檢署偵辦新竹縣竹北市第9屆市民代表主席現金賄選案,業經偵查終結。(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地檢署偵辦新竹縣竹北市第9屆市民代表主席現金賄選案,業經偵查終結,認為田姓代表的叔叔及其傅姓、巫姓友人、郭姓代表之子、林姓代表等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罪嫌疑重大,提起公訴;田姓代表因犯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邱志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竹北分局、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組成專案小組,查得新竹縣竹北市田姓代表之叔及其傅姓、巫姓友人基於犯意聯絡,分別於去年11月間,對朱姓代表、郭姓代表之子、林姓代表各交付現金70萬元,以尋求朱姓、郭姓、林姓代表支持田姓代表當選第9屆市民代表主席。
其中朱姓、郭姓代表拒絕收受予以退回,惟郭姓代表之子未遵父意,侵占該70萬供已花用。檢察官於108年3月11日偵查終結,認該田姓代表之叔、及其傅姓、巫姓友人,郭姓代表之子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賄罪、林姓代表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受賄罪嫌疑重大提起公訴。
另檢方認為,田姓代表雖可能為最後實際主要利得者,甚或具有高度之行賄犯罪動機,然均不足作為推論其有合謀、參與或提供資金的證據,且查無該田姓代表與起訴的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認其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