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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能科技內線交易坑殺股民 董座林蔚山及總座判賠1.9億

高等法院認定綠能科技董事長林蔚山(見圖)、時任總經理林和龍都有損害賠償責任,判2人須與綠能連帶賠償913名投資人共1億9446萬多元損失。可上訴。(資料照)

高等法院認定綠能科技董事長林蔚山(見圖)、時任總經理林和龍都有損害賠償責任,判2人須與綠能連帶賠償913名投資人共1億9446萬多元損失。可上訴。(資料照)

2019/03/12 18:4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大同集團旗下綠能科技被控知悉損益結果「由盈轉虧」,且後續營運結果預測不佳,竟故意遲延公告更新財測,內部人士卻先賣股規避虧損,直到綠能公告財務預測等壞消息後股價大跌,造成投資人損失慘重,投資人投保中心提告提出團體訴訟求償,高等法院認定綠能科技董事長林蔚山、時任總經理林和龍都有損害賠償責任,判2人須與綠能連帶賠償913名投資人共1億9446萬多元損失。可上訴。

投資人保護中心具狀指稱,綠能公司遲延公告更新「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且於遲延期間,時任綠能總經理林和龍竟有內線交易行為,從2011年6月21日起至同年7月27日止,率先賣出他持有的綠能股票。後來,綠能於2011年8月29日始公告更新財務預測,第二天綠能股票股價大幅下跌。

此案委託團訟的913名投資人,是因為信賴綠能的財務預測,在綠能尚未公告更新財務預測前,以高於真實價格的股價買入綠能股票,卻因綠能的不實資訊受到損害,因此依證交法等規定,要求綠能及林蔚山、林和龍等人負連帶賠償913人共1億9446萬900元損失。

高院審理認為,綠能董事長林蔚山、時任總經理林和龍早於2011年5月已經知悉公司自結損益結果「由盈轉虧」,且後續營運結果預測不佳,並已接獲財務長謝國雄指「應更新財務預測」的口頭報告,綠能進而在同年6月20日召開會計結帳會議,討論是否更新財務預測,因此可知綠能已因為自主性評估,認定財務預測的基本假設已生變動,應於同年6月20日就有義務更新財務預測。

高院認定,綠能違反更新財務預測的義務,故意怠於更新財務預測,導致投資人受到損害,而林蔚山、林和龍明知綠能編製財務預測時的基本假設已有變動,卻故意怠於更新財務預測,誤導投資人作成錯誤的投資決定,今判林蔚山、林和龍和綠能應連帶賠償913名投資人共1億9446萬9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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