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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女亮槍瞄人5分鐘 一審打到三審...減刑逾2年

李姓女子持槍恐嚇他人,從一審打到三審,減刑2年2月。(資料照)

李姓女子持槍恐嚇他人,從一審打到三審,減刑2年2月。(資料照)

2019/03/10 23:5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一名李姓女子因行車糾紛,亮槍瞄準被害人5分鐘,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審被高雄地院判刑3年2月;二審高雄高分院採刑法的自首條文,減刑到1年8月;三審最高法院再改引槍砲罪的自首規定,減至1年,足足比一審少了2年2月,全案確定。

李女為竊盜通緝犯,2016年間與從事討債的林姓男友同居,得知他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但未舉報,反而協助保管彈匣,並多次與他外出討債。同年6月間,兩人到高雄小港區索討3萬元債務,林男認為債務人沒有還錢誠意,竟從腰包內掏出手槍,朝李女點了一下頭,李女很有默契地從包包內掏出彈匣,供林男組裝,槍口下的債務人當場腿軟,嚇得硬籌出1萬元交付。

隔月,兩人因停車問題與人發生糾紛,李女見對方人多勢眾,竟跑回車上抄槍,眾目睽睽下拉滑套,把槍口指向對方,時間長達5分鐘,態度兇悍,但一看到對方打電話報警,兩人就飛也似地跑掉了。

警察循線找到兩人住處,李女見大批警力來到,立刻承認臥室有槍,並帶領員警前往搜索查扣,林男則否認擁槍,並把全部事情都推給李女,自稱完全不知情。

一審認定槍枝是林男所有,李女因同居且知情不報,亦被認定為共同持有,雖然李女抗辯沒有「實力支配」,但合議庭指有無支配使用槍枝的「權利」,不影響持有槍枝罪的成立,因此重判李女3年2月;林男另涉恐嚇、妨害自由等罪,判應執行4年6月確定。

李女不服,稱當時警察一來到,她就承認屋內有槍,並協助查扣,應符合自首的減刑要件,上訴求輕判,二審認為她的主張有理,遂依刑法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改判1年8月。

李女仍覺得太重,繼續上訴,三審審理發現,二審援引減刑條款有誤,應以特別法槍砲罪18條的「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為主才對,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1年。

三審原考量李女自首並告知槍枝藏放處、犯後態度良好、持有期間不長、單親、尚有1 子等情狀,還想宣告緩刑,但發現她在前一年才犯下竊盜罪,判刑4月確定,不符合緩刑要件,只好作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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