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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嬰哭鬧被打到四肢骨折 狠父判刑4年2月

魏姓男子僅因出生滿月的兒子哭鬧吵人,竟徒手毆打,並用力拉扯、拗折男嬰四肢,造成男嬰雙手雙腳骨折、全身多處瘀傷等。(資料照,記者彭健禮翻攝)

魏姓男子僅因出生滿月的兒子哭鬧吵人,竟徒手毆打,並用力拉扯、拗折男嬰四肢,造成男嬰雙手雙腳骨折、全身多處瘀傷等。(資料照,記者彭健禮翻攝)

2019/03/08 18:26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從事綁鐵工的魏姓男子,僅因出生滿月的兒子哭鬧吵人,竟徒手毆打,並用力拉扯、拗折兒子四肢,造成兒子雙手雙腳骨折、全身多處瘀傷等;魏男妻陳姓女子於檢警偵查時,也袒護丈夫瞞騙。苗栗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重傷害未遂罪,判處魏男4年2個月;依過失傷害罪判陳女4個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法官認為,魏男為男嬰之生父,原應本於愛心及耐心照顧,竟因不耐男嬰哭鬧,對男嬰下此重手,嚴重欠缺為人父親應有之保護、愛惜子女的意識,也欠缺尊重他人生命、身體的觀念,最終造成男嬰四肢多處骨折,讓男嬰留有左前臂、左下肢變形彎曲需待追蹤復健等傷害。

但法官審酌,魏男犯行時年僅21歲,正處血氣方剛之際即初為人父,又僅是人力仲介的派遣工,所得微薄尚需撫養妻小,雖於偵查之初避重就輕,但終能坦承全部犯行,已有悔悟之心,且男嬰的遺留傷勢經醫師診斷「須持續觀察至青春期後方能認定」,基於罪疑唯輕的原則,認尚未達「毀敗或嚴重減損」或「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結果,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重傷害未遂罪2次,判處魏男應執行徒刑4年2個月。

法官認為,陳女依法對男嬰有保護、照顧義務,卻疏未注意盡此義務,且知悉兒子曾於丈夫單獨照顧時遭傷害,卻於檢警偵查之初,刻意編造謊言誤導,但考量陳女於案發時年僅20歲即初為人母,經濟、生活多是仰賴魏男,且最終能坦承全部犯行,仍有悔悟之心,依過失傷害罪,處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23歲的魏男於2017年2月7日到5月8日間,在住處房間照顧兒子時,因不耐兒子哭鬧,以徒手方式毆打兒子,並拉扯、拗折兒子的四肢,造成兒子右手臂肱骨骨折、右側大腿骨骨折、右側脛骨骨折、左側大腿骨骨折、左側脛骨骨折等傷。

魏男於2017年5月9日下午,在住處房間照顧兒子時,又不耐兒子哭鬧,以徒手方式毆打兒子,並以嘴巴咬兒子的左手臂,且徒手拉扯、拗折兒子的四肢,再造成兒子左後膝窩內側撕裂傷、及左側近端脛骨閉鎖性骨折、左手臂咬痕及全身多處瘀傷。

魏姓男子在住處房間單獨照顧出生滿月的兒子,因不耐兒子哭鬧吵人,竟徒手毆打,並用力拉扯、拗折男嬰四肢,造成男嬰雙手雙腳骨折、全身多處瘀傷等。(資料照,記者彭健禮翻攝)

魏姓男子在住處房間單獨照顧出生滿月的兒子,因不耐兒子哭鬧吵人,竟徒手毆打,並用力拉扯、拗折男嬰四肢,造成男嬰雙手雙腳骨折、全身多處瘀傷等。(資料照,記者彭健禮翻攝)

魏姓男子施暴造成兒子雙手雙腳骨折、全身多處瘀傷等。(資料照)

魏姓男子施暴造成兒子雙手雙腳骨折、全身多處瘀傷等。(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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