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未移車再害1命 1、2審論罪大鬥法罕見
2019/03/06 08:4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曾姓男子3年前酒後騎車,不慎側撞腳踏車,但因未立即將機車牽走,導致顏姓騎士追撞死亡,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為顏死亡與他有因果關係,改判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6年2月23日晚間,曾男酒後騎車經過中山四路機慢車專用道,卻在中油航油中心門口擦撞同向的腳踏車,他與腳踏車上2人皆人車倒地。
50秒後,顏姓騎士閃避不及撞上曾車死亡,曾酒測值每公升0.52毫克,他坦承酒駕肇事,但辯稱,車禍後昏迷,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堅稱顏死因與他無關。
高雄地院調查,曾當下的確昏迷一陣子,無法起身移動車輛,倒地位置有路燈照明,顏車並無煞車跡象,本身也有疏失,酒駕判刑4月,過失致死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2審合議庭指出,交通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第2事故肇事主因為「顏男未注意車前狀況」,曾未豎立故障標誌為次因,經再次鑑定顏為肇事原因,曾無肇事因素,但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卻指曾在第一事故後昏睡未能移動車輛,警示後方來車,應負95-98%肇事責任。
此外,曾一開始酒駕肇事就有過失,持續到顏追撞,並認為交通局鑑定結果與院方判斷有落差,不予採信,因此改判有罪。
法界人士表示,此案案情頗為特殊,並引發1、2審法官見解大論戰,歷來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