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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供毒後性侵少女 男測謊未過仍獲判無罪原因是…

張男被控免費提供毒品給少女施用再趁機性侵,新北地院認定張男罪嫌不足判無罪。(記者陳慰慈攝)

張男被控免費提供毒品給少女施用再趁機性侵,新北地院認定張男罪嫌不足判無罪。(記者陳慰慈攝)

2019/03/02 14:37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16歲少女指控,張姓男子免費提供她毒咖啡包,她服用後意識不清被性侵得逞,張男被依轉讓毒品、乘機性交罪起訴,但因少女與證人供述前後不一,新北地院認為,不能以張男測謊未過做為唯一或絕對證據,日前判張男無罪,可上訴。

而測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一直以來也頗具爭議,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禁止將測謊結果作為證據,並於上月20日召開公聽會,但與會專家、學者多認為不宜全面否定測謊結果的證據能力。

少女指控,2016年9月認識張男,同年12月9日,張男約她到其新北市蘆洲區租屋處提供她毒咖啡包,服用後她意識不清且全身無力不能抗拒之際,張男卻趁機對她性侵,2天後又無償提供安非他命,媽媽得知後提告。審理時,少女表示,當時因受到毒品誘惑已上癮,所以雖被張男性侵,仍與張男聯繫,目的為了拿取毒品。

張男到案供稱,將安非他命及吸食器放在機車置物箱,是少女借騎機車自行拿去吸食,否認與少女嘿咻及無償提供毒品。

但少女警詢、偵詢、審理時前後供詞前後不一,與證人證詞也出現矛盾,事發後還持續與張男往來,法官認為,不排除少女因被母親追問,害怕被責罵而將責任推卸給張男,且張男本身也有吸安,將安非他命、吸食器放在機車置物箱內,供己施用,並無違常情,即使將機車借給少女騎乘使用,亦難認他有意將安非他命、吸食器無償轉讓少女,而張男測謊雖未過,但仍不能做為認定有罪的唯一依據,認為無法憑少女單一指述認定犯行,判張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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