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攜武士刀被警逮 法官認違法搜索改判無罪
楊姓男子停等紅燈違規超越停止線,被高市警方攔查,經同意搜索後,在車內查獲武士刀、蝶蝶刀、開山刀各1把,楊男被判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被告上訴辯稱被警方直接搜索,事後才讓他簽同意文件,高雄地院認定違法搜索,撤銷原判,改判無罪。(示意圖)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楊姓男子停等紅燈違規超越停止線,被高市警方攔查,經同意搜索後,在車內查獲武士刀、蝶蝶刀、開山刀各1把,楊男被判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被告上訴辯稱被警方直接搜索,事後才讓他簽同意文件,高雄地院認定違法搜索,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由於被告楊男坦承持有武士刀,員警也可一眼看到車內放有武士刀等刀械,屬現行犯且證據明確,難以接受被法官認為違法搜索,引起警界譁然,不過,法界人士認為,當時警方未全程開啟密錄器,是敗訴的最大關鍵。
起訴指出,被告明知武士刀為違禁品,去年3月間在跳蚤市場內購買長101公分、刀刃長69公分,已開鋒的武士刀,隔天由不知情的戴姓友人開車載他返家,行經路口停等紅燈時違規超越停止線,新興警方見狀攔下臨檢,潘姓警官見手剎處有2把刀械,經被告等人同意逕行搜索,駕駛開車門接受檢查。
據調查,警方此時才開啟密錄器,未錄到被告同意接受搜索的畫面,楊男堅稱開鋒的武士刀不是在手剎車處找到,是在後車廂內發現,主張違法搜索不應被當作證據,法官檢視密錄器,發現並無被告同意接受搜索的影像,被告和友人也指警方一開始,並沒有讓他們簽搜索同意書,密錄器啟動時,左後車門也早已打開。
二審法官接受被告的說詞,認定警方未按程序搜索,有違警察職權行使法或警察勤務條例,認定搜出開鋒的武士刀,屬於違法搜索所得,不具證據力,故撤銷原判決2個月,逆轉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