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未禮讓救護車 騎士撞死消防員不起訴
台北市消防局1部救護車前往北市洲美街巷內執行救護勤務,行經北市承德路六段左轉洲美街口時,右側車身遭疏於注意的許姓騎士撞上,許男頭部重傷4天後死亡,許母控告駕車的郭姓消防員業務過失致死罪,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郭姓消防員依規定使用警鳴器與紅色閃光燈,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也認為無肇事責任,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圖與新聞事件吳關。(資料照)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台北市消防局1部救護車,去年2月13日晚間,前往北市洲美街巷內執行救護勤務,行經北市承德路六段左轉洲美街口時,右側車身遭疏於注意的許姓騎士撞上,許男頭部重傷4天後死亡,許母控告駕車的郭姓消防員業務過失致死罪,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郭姓消防員依規定使用警鳴器與紅色閃光燈,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也認為無肇事責任,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郭姓男子是北市消防局所屬消防員並擔任救護車駕駛,當晚8時8分接獲報案,表示洲美街巷弄內,有病患意識、呼吸皆不詳,立刻與詹姓同事一同出車前往,8時17分行經承德路六段,左轉進洲美街口時,對向直行在外側車道的許姓騎士,閃避不及當場撞上倒地,騎士送醫搶救,4天後因顱內出血宣告不治。
家屬提告認為當晚的病患非具有急性或嚴重性症狀,認為救護車應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依據相關規定,不符「緊急傷病」的定義,應避免救護車濫用警鳴器及閃光燈,且救護車行經路口高速貿然轉彎。
但檢察官勘驗行車記錄器,及副駕駛座的詹姓證人證述,認為機車騎士未減速,才會撞上救護車,且當時救護車是依照車流狀況緩速轉彎前進,非騎士家屬所指的高速貿然轉彎,認定救護車駕駛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