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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胡洪九控做偽證 高院判太電前董座孫道存無罪

太平洋電纜前董事長孫道存,被同案被告、時任太電財務長的胡洪九控告在太電掏空案一審作偽證,一審判孫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今以罪證不足判孫無罪。(資料照)

太平洋電纜前董事長孫道存,被同案被告、時任太電財務長的胡洪九控告在太電掏空案一審作偽證,一審判孫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今以罪證不足判孫無罪。(資料照)

2019/01/31 10:4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太平洋電纜前董事長孫道存,被同案被告、時任太電財務長的胡洪九控告在太電掏空案一審作偽證,一審判孫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孫道存聘請到曾任法務部政務次長、高檢署檢察長的大牌律師陳守煌替他辯護,孫庭訊拒絕認罪,否認做偽證,請求判他無罪,高院今以罪證不足判孫無罪。

孫道存未聆判。此案因一、二審均判無罪,高院指適用速審法第九條的「限縮上訴」的規定,即檢方只有在「判決所適用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等三種情形下,得以上訴最高法院,法界認為,孫無罪定讞可能性高。

檢方指控,現年69歲的孫道存2006年10月3日作證時否認曾到太豐行開會,甚至未進過太豐行,但胡洪九律師當庭拿出孫在太豐行會議的簽名紀錄,以及孫與太豐行其他董事的合照,認為他證詞不實,將孫以偽證罪起訴。

孫道存就偽證案數度出庭辯稱,當天(指2006年10月3日)作證說詞是憑印象和記憶、第一時間回答,沒有故意虛構事實和做偽證;孫的律師主張,孫作證是2006年的事,檢方直到2016才起訴,已逾舊刑法規定10年追訴時效,加上該案法官未告知孫可以拒絕證言,程序上有瑕疵,因此孫當日證詞應不生效力。一審判孫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孫道存在高等法院審理時指稱,他是依照記憶和印象回答問題,沒有作偽證的犯意,表示太電的海外投資是胡洪九負責,他未參與。孫也辯稱,一審作證時,他在該案是共同被告,合議庭未告知他有「拒絕證言權」,因此證人身份是不適格,未涉偽證罪。

律師團主張和一審相同,指刑法偽證罪構成要件,必須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孫當時證詞並非案情重要事項,胡被判有罪,也非因孫的證詞,另外,此案中檢方已逾10年的追訴權時效。

高檢署檢察官指出,孫道存乃故意作偽證,孫歷任太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對公司營運應該非常清楚,不可能對公司重要的海外投資,完全不清楚,另根據起訴卷證資料,孫道存領取的薪資一部分還來自太豐行,孫沒理由不知道太豐行公司運作情形,應判有罪。

至於孫的律師團主張已罹於10年追訴權時效,檢方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66條之3的規定,當時檢察事務官是接受檢察官指揮展開偵辦,並未超過10年追訴權時效。

太電案本身刑責方面,孫道存被控與胡洪九涉掏空太電近200億元,孫被判刑3年,胡被判14年半均定讞,目前均服刑中。民事求償部分,投保中心為2萬4772位投資人,向孫道存等279人連帶求償80億元,但因訴訟中陸續和解,最終剩下孫等22名被告,去年一審判須連帶賠償74億5130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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