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月加班160小時上班猝死 改判職災公司須賠
姜姓保全人員9年前值班突然昏倒猝死,姜母指控兒子死亡前半年每個月都嚴重超時加班,質疑是過勞死亡,高等法院認定姜男為職災致死,改判公司須賠償66萬元定讞。(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千翔保全公司姜姓保全人員9年前值班突然昏倒猝死,姜母指控兒子死亡前半年每個月都嚴重超時加班,最多達160小時之多,質疑乃過勞死亡,屬「職業災害致死」,且有未足額提撥勞退金的違法情事,向公司求償172萬元;一審判姜母敗訴,高等法院認定姜男為職災致死,改判公司須賠償66萬元定讞。
姜母提告主張,兒子自2011年10月8日起,受僱千翔保全公司當保全人員,每月薪資新台幣2萬7500元。兒子2010年11月14日下午,於台北巿一處住宅社區站哨時突然在櫃檯昏倒,經送醫急救後22天死亡。
姜母主張,依工值紀錄,兒子病發前半年都嚴重超時口班,病發前1月共加班140小時、前2月加班136小時、前3月加班160小時、前4月加班120小時、前5月加班136小時、前6月加班148小時,兒子死亡已經過勞保局核定視為職業病,且符合勞工保險條例中所稱的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此外,因保全公司對兒子每月投保金額短報,請求保全公司應賠償職災死亡補償及勞退金差額共172萬元。
一審認定,姜母因姜男死亡而請求職災死亡補償金、提撥勞退金差額均已超過請求時效,判姜母敗訴。姜母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認定,姜男確實是因為職業災害致死,加上保全公司每月替姜男投保金額短報1萬6300元,導致有差額損害為73萬3500元,扣除保全公司曾返還的7萬2624元,今判保全公司應賠66萬876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