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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目睹肉圓夫揍兒 檢座:也受法律保護

林男持鐵棍毆打孩子,其妻目睹只敢錄影,不敢介入。(照片來源為家屬提供)

林男持鐵棍毆打孩子,其妻目睹只敢錄影,不敢介入。(照片來源為家屬提供)

2019/01/15 11:5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一名林姓男子因為肉圓未加辣,憤而揍幫忙代買的兒子,其妻昨日更發表聲明指出這已非老公首次施暴,之前不敢站出來的原因是怕兒子被打得更慘,對此,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表示,只要向司法機關申請保護令,不只兒子可受保護,連目睹施暴的家庭成員也適用。

徐弘儒指出,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經濟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除了傷害、恐嚇、妨害自由等刑事處罰行為外,精神凌虐、騷擾、跟蹤、強迫借貸、不當經濟控制亦屬之,保護對象除了夫妻、父母子女以及一定家屬或親屬之間外,即使非屬受暴者,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亦會加以保護。

徐弘儒說,遇到家庭暴力時,除立刻報警處理外,另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求助或向直轄巿、縣巿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並且可以透過警察機關、相關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裁定核發保護令,會審酌案件情形,命加害人禁止為一定事項或令其遵守一定之義務。

徐弘儒舉例,法院可禁止再為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被害人一定距離;參與加害人處遇計畫等。

當加害人違反法院保護令內容時,則有違反保護令罪的刑事追訴處罰,並且當涉犯違反保護令或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罪嫌重大,而有反覆實施之虞時,徐弘儒強調,這也列為羈押的法定原因,法官如認有必要,可裁定羈押。

徐弘儒呼籲,不要再認為家庭暴力是別人的家務事而不願意介入,其實,許多隱藏在社區的家暴案件非常需要民眾協助發掘,透過民眾建立家暴意識,不再隱忍縱容,才能建構預防暴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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