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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不同命!兩共犯判死槍決 他脫逃逾25年獲免訴

高等法院認為林義州的追訴權時效於去年6月29日完成,今駁回上訴案;可上訴。(資料照)

高等法院認為林義州的追訴權時效於去年6月29日完成,今駁回上訴案;可上訴。(資料照)

2019/01/14 17:1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計程車司機吳欽明和其弟吳火土、友人林義州3人,於1993年綁架桃園市農會李姓前理事長,強灌安眠藥並以膠帶封口、鼻竟將他殺害,還勒索家屬1千萬元,吳欽明兩兄弟隔年被判死刑並槍決,但林男事後逃匿遭通緝,一審認定林男的25年追訴權時效已於去年6月28日完成,判決免訴,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林的追訴權時效於去年6月29日完成,今駁回上訴案;可上訴。

此案源於吳火土、友人林義州因手頭拮据,又打算經營電動樂場卻苦無資金,認為吳火土胞兄吳欽明是計程車司機,認識較多人,找吳欽明代為尋找適當人選作為勒贖對象。由於吳欽明經常載近8旬的李姓被害人,也知悉其土地曾為政府徵收,甫領到一億多元補償費,吳火土等3人遂以李男為作案對象。

判決指出,吳欽明等3人於1993年3月21日將李男綁架,強押他錄音後並灌食大量安眠藥後,以膠帶纏繞他的口鼻數圈,卻意外使李男無法呼吸致死,將李男棄屍在產業道路旁草叢。吳欽明等人明知李男已死亡,隨後向李家勒贖1千萬元,還警告不得報警,「若不合作,將寄他的手指頭給你」。

經過5天交涉,警方將現身取款的吳欽明逮捕,再查獲吳火土,但林義州已聞風逃匿。吳欽明兩人坦承李早已死亡。警方在桃園龜山高爾夫球場附近的山谷找到李男屍體。吳欽明兩兄弟於1994年10被最高法院判刑定讞,隔年遭槍決。

針對林義州犯行的追訴,桃園地院審理認為,林男犯罪行為終了日是1993年3月25日,他所涉擄人勒贖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20年,加上林因逃匿、經發布通緝,應加計5年,因此追訴權時效共25年,應於去年6月28日完成,因此判決免訴。

檢方不服上訴高院,高院認為追訴權時效完成日應是去年6月29日,雖然與一審略有不同,但無實質影響,今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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