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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多報少」暗槓307萬 吃到飽火鍋店4員工判刑

台北地院考量4人都認罪且全數返還侵占所得給黃姓老闆,今依業務侵占罪,判4人各9月至11月有期徒刑,皆緩刑3年。(資料照)

台北地院考量4人都認罪且全數返還侵占所得給黃姓老闆,今依業務侵占罪,判4人各9月至11月有期徒刑,皆緩刑3年。(資料照)

2019/01/09 19:3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某知名火鍋連鎖店公館分店,吳姓副店長、林姓主任、方姓襄理、盧姓經理,被控長期以多報少、聯手侵占分店營業額307餘萬元,朋分花用;台北地院考量4人都認罪且全數返還侵占所得給黃姓老闆,今依業務侵占罪,判4人各9月至11月有期徒刑,皆緩刑3年。可上訴。

黃姓老闆指控,吳副店長等4名員工應是一共侵占1800萬元,但由於缺乏實質舉證,犯罪時間既長且久,法官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法則,依據可舉證的證據,認定4人共侵占了307萬餘元,吳副店長分得45萬餘元、林主任108萬餘元、方襄理106萬餘元、盧經理46萬餘元。

判決指出,該火鍋店以吃到飽、人頭計費方式經營,吳副店長等人負責公館分店員工櫃台收費、開發票,法官從犯罪時間2年5個月期間,從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止,從而計算侵占金額為307萬餘元。

法官認為4人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錢財,貪圖私利,利用職務之便,長期侵占顧客的消費款,不尊重尊重他人財產權與身為員工的誠信,考量犯後坦承犯行,自動,且審理中都有意再賠18萬元給黃姓業者,依法判刑。

吳姓副店長、盧姓經理各處有期徒刑9月,均緩刑3年,緩刑期間內要提供80小時的義務勞務;林姓主任、方姓襄理各處有期徒刑11月,均緩刑3年,緩刑期間內要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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