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被管收以這理由提抗告 獲終審力挺
瑞益鑄造公司老董顏鄭益,欠繳所得稅、空汙等罰鍰共279萬元遭聲請管收獲准,一、二審均裁准管收;當他再提抗告,最高法院認同他所說,二審並未釐清一審是否曾告知他具選任律師權利,今發回更裁。(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瑞益鑄造公司老董顏鄭益,欠繳所得稅、空汙等罰鍰共279萬元,卻被發現提領426萬後不繳,遭聲請管收獲准,一、二審均裁准管收;當他再提抗告,最高法院認同他所說,二審並未釐清一審是否曾告知他具選任律師權利,今發回更裁。
瑞益鑄造因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違反空汙法、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挨罰279萬餘元,由於他拒繳又被發現提領數百萬元,遭台北國稅局、新北市環保局及職業安全衛生署等單位移送行政執行署。
顏鄭益與妻子收到催繳書後赴士林分署表示,因公司經營不善才無力繳納;但執行官發現,顏男自2010年1月至隔年11月將公司變更登記在妻子名下,還從公司帳戶領走426萬元卻未繳納,有隱匿財產情況,向士林地院聲請管收獲准。
不符的顏鄭益提抗告辯稱,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管收準用強制執行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但士林地院卻未告知,且未調查他是否應強制律師代理,或是否符合資格得申請法律扶助。
顏鄭益也說,當時已依行政執行官通知、準時到場報告財務狀況,卻當場被命提供相當程度之擔保、且須立刻履行,不符合聲請管收要件,此外,因妻子已接手經營公司,他無從報告解任後公司財產狀況。
顏鄭益強調,在地院管收程序違法,且未剔除不該由他負擔的債務前提下,已違反比例原則,請求廢棄裁定。
高院審理後仍認定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
顏鄭益不符再提抗告;最高法院認為,法院受理管收案件應賦予被管收人必要聽審權,並告知有委任律師到場協助之權利,但高等法院審理本抗告案時,未釐清士林地院是否已告知顏有選任律師權利、便直接駁回,顯然不當。
再者,本案涉及行政執行正當程序及確保被管收人能充分獲知得選任律師權力,廢棄原裁定,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