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款稅務員!審核自家報稅案 少繳逾20萬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王姓女稅務員,違規由自己審核其黃姓配偶的20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然後圖利、虛列多項免稅額及扣除額,違法抵繳稅額逾20萬元,2017年她向廉政署自首犯行,台中地院依貪污罪判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判決確定後須向公庫支付20萬元。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王女服務於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2010年與黃男結婚,2011年2月留職停薪2年餘(產假及育嬰假),2014年12月26日復職,其配偶黃男戶籍地為新竹市,一般是向北區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但2014年5月她在台中市住處,以電腦申報她家2013年度綜合所得稅(戶長為其配偶黃男)竟故意將黃男戶籍寫錯,寫到台中市西區也就是王女自己的負責區(中區國稅局第四服務區)。
王女向中區國稅局提出申報案後,由謝姓稅務員(王女的職務代理人)承接審核,謝男初步發現王女母親有筆房屋交易所得應補繳4萬餘元稅額,此申報案就暫緩下來,在王女2014年12月26日復職後,她不但沒有利益迴避,自己審核自家報稅案,且恣意浮報列舉扣除額,如房屋租金支出虛列約10萬元、醫藥及生產支出虛列16萬餘元(其中5萬餘元是浮報)、還有虛報撫養3名姪子女,列舉扣除額達25萬5千元,而王女母親的房屋交易所得也虛列為「重購自用住宅扣除」又免稅!總計抵繳逾20萬元,圖利其配偶黃姓納稅義務人。
但紙包不住火,王女當年度審核自家綜合所得申報案,在機關內有人竊竊私語,自覺紙包不住火,2017年6月到廉政署自首,黃男也已補繳稅額,法官認為她已自身反省,當不會再犯,判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判決確定後須向公庫支付20萬元,如果沒有繳公庫,檢察官可強制執行並聲請撤銷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