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癡漢進攻女大生下體 當庭詭辯讓人拳頭硬了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北市出現公車癡漢!
楊姓癡漢被控,去年4月搭乘公車時,見女大學生年幼可欺,竟坐到身旁並伸出手指,摸遍大腿內外側,甚至進攻下體;女大生不甘受辱,向公車司機舉發。癡漢出庭時否認涉案,還當庭詭辯是遭一位胖婦人相擠,才會擠到女大生等語,但士林地院拒絕採信,依強制猥褻罪判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判決指,癡漢雖承認有移動身體到女大生身旁,但辯稱,女大生上車時看到他愣了一眼,接著坐到最後一排角落空位,後來因有其他乘客上車,為了讓座,他才移動到女大生旁的座位,期間均未猥褻,後來是因一位胖婦人擠到他旁邊,他才會擠到女大生。
癡漢也辯,99%女性坐車時若不小心與男性碰到會選擇移動位置,但女大生並未移動,若對方向右移一點,就不會被他碰到,且若真有性騷擾,為何未立刻向司機舉發,待下車前才告知,顯然不合常理。
女大生解釋,癡漢起初已磨蹭她的大腿,後來感覺到她不敢舉發,竟更加大膽地將手放在她的私密處,「當時我只知道哭」,經以LINE向同學告知受害過程,決定接受建議,直接告知司機「我下體被摸了」。
合議庭調閱車內監視器發現,雖未拍到猥褻過程,但畫面顯示,癡漢手部不斷晃動,導致女大生不斷靠向窗戶,可見女大生並非憑空杜撰,且司機時確實見到女大生哭著表示受害,並有驚恐的創傷情緒犯應,再者,乘客後來陸續下車後,明明有其他位置可坐,但癡漢仍坐在女大生身旁,甚至碰到敏感部位,辯詞顯然不可採信。
合議庭另認為,人若遭他人侵害身體自主權時,反應會依生活經驗、身心狀況等條件而有差異,而女大生曾因小學、國中時分別被性騷擾或猥褻過、已在心裡留下陰影,加上害怕癡漢可能暴力對待她,加深無力感,且因年紀尚輕,才未能第一時間開口呼救。
合議庭最後拒絕採信癡漢辯詞,強制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10月。